第二章

公务员聘任

2.1
公务员聘任的原则是“用人以才”。除了选拔才德兼备的人员外,委员会亦须确保遴选过程稳妥公允,所有合资格人选均得到充分且全面的考虑。二零一九年,委员会审议了 1 162 项建议,并作出意见,当中 1 126 项与聘任有关,其余 36 项则与品行及纪律有关。所有建议都是各局 / 部门努力工作的成果,当中包括 197 项招聘工作和 715 项晋升选拔工作。当中涉及数以千计万计的申请人及合资格人员,他们的职位申请和晋升条件必须仔细评核。此外,委员会亦就 26 宗延长服务或退休后重行受雇个案提供意见,其中 25 宗为按照公务员事务局二零一七年六月公布的经调整机制进行续聘工作的个案,另有 148 宗涉及延长或终止试用期或试任期的个案,其余 40 宗则为其他与聘任有关的个案。
2.2
除了就个别建议提供意见外,委员会也会与公务员事务局合作,务求改善和精简聘任程序,并按需要提出检讨事项。本章详细阐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公务员招聘

2.3
招聘公务员的工作由公务员事务局及各局 / 部门负责。招聘可以用公开招聘或内部聘任方式进行,亦可以两者并用。对于须向委员会提交建议的个案6,委员会会查核遴选标准是否客观、招聘程序是否恰当。招聘工作如采用新的筛选准则,必须先征询委员会意见。我们会仔细审视,确保有关准则是公平和合适的。我们也会向各局 / 部门建议改善措施,缩短招聘时间,以便尽早向获选应征者发出聘书。
6
就招聘而言,这是指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 6 点的订明金额 (二零一九年年底为53,500元) 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但不包括:(a)属于非学位及非专业职系的基本职级人员;以及(b)订明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及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4
二零一九年,委员会一共就 197 项招聘工作提供意见,涉及 1 944 个职位空缺,当中 1 885 个(分属 190 项招聘工作) 是以公开招聘方式填补,其余 59 个 (分属七项招聘工作)则以内部聘任方式填补。这些聘任个案的分项数字及二零一九年与先前四年的建议聘任人数比较表,载于附录 IV。委员会就年内审议的招聘建议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三章。

公务员晋升选拔

2.5
在公务员晋升选拔方面,委员会的职能是就中、高级公务员职位7的晋升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确保政府采用公平公正的晋升制度,选拔最合适及能干的人员担任较高职级的职务。在审议各局 / 部门提交的晋升建议时,委员会须信纳选拔程序恰当稳妥,不论合资格人员是按何种条款受聘,他们的晋升条件均按才干、经验、工作表现、品格及晋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如有) 等准则,得到公平且充分的考虑。此外,委员会亦会就晋升选拔工作的执行及管理员工表现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以求改善不足之处,并使整套公务员晋升选拔制度更趋完善。
7
就晋升选拔而言,这是指属委员会有关聘任事宜的正常职权范围的中、高级人员(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6点的订明金额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当中不包括订明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及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6
年内,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晋升个案有 715 宗,涉及 9 200 名人员。上述个案的分项数字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委员会审议该等建议后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四章。

延长公务员服务年期

2.7
为了应对人口老化带来的挑战,以及预计未来数年公务员流失的情况,政府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采取一系列措施,延长公务员的服务年期,包括提高新入职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精简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机制、公布聘用退休公务员的退休后服务合约计划、修订最后延长服务的安排,以及落实经调整的继续受雇机制,容许较最后延长服务期为长的继续受雇期 (下称“继续受雇”)。
2.8
此外,为配合增加劳动力的目标和回应现职公务员同事的诉求,行政长官在《2017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与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间入职政府的现职公务员,将可自愿选择在 65 岁 (文职职系) 或 60 岁 (纪律部队职系) 退休 (下称“选择延迟退休”)。
2.9
继续受雇计划所订的遴选程序是参照晋升及招聘委员会的运作模式, 让合资格人员经遴选后继续受雇。如有关职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则其继续受雇建议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年内,委员会就 25 项继续受雇遴选建议作出意见,当中涉及 65 名人员的延长服务申请。二零一九年的延长服务或退休后重行受雇个案 (包括继续受雇个案) 的分项数字,以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委员会得悉公务员事务局会不时检视继续受雇计划的推行情况。委员会亦会继续监察计划的运作,有需要时会向公务员事务局提供意见。
2.10
公务员事务局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推出延迟退休计划,让合资格公务员作出选择,为期两年,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计。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约 46% 的合资格公务员已选择延迟退休。委员会会注意推行延迟退休计划的进展,并会在二零二零年年中选择期结束前请公务员事务局提供最新资料。

延长 / 终止试用 / 试任期

2.11
规定受聘人员须经过试用/ 试任期的安排,有多个目的,包括∶
(a)
让受聘人员有机会证明自己适合继续受聘为公务员;
(b)
让聘任当局评核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品行,以确定其是否适合聘用;以及
(c)
让受聘人员有时间取得相关职位规定的额外资格或通过所需考试。

部门应为试用 / 试任人员提供所需培训、指导和辅导,以协助他们适应工作,并须安排督导人员持续监察和评核他们的工作表现。如有关人员因品行及 / 或工作表现欠佳而不适合留任或续聘,当局应把握时机,在试用 / 试任期内终止其服务。为了维持一支有实力的公务员队伍,部门 / 职系首长应以严格标准评核试用 / 试任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品行,确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适的人员才能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终止聘用并不是因应特定不当行为施加的惩罚。在试用 / 试任期内任何时间,如有关人员在工作表现或品行方面未能达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态度出现问题,在经指导和给予意见后仍无显著改善,则有关部门 / 职系首长应及早采取行动,认真考虑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6/200 条终止其服务,无需等待试用 / 试任期完结。
2.12
局 / 部门不应用延长试用 / 试任期代替终止聘用,亦不应纯粹为了让受聘人员有更多时间证明自己能胜任工作而延长其试用 / 试任期。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3(5)/199(3) 条,在一般情况下,试用 / 试任期不得延长,除非有关人员因患病或放取进修假期而暂时离开岗位,以致当局没有足够机会评核他是否适合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又或该人员在符合胜任标准或取得通过试用/ 试任关限所需资格方面暂时遇到不能控制的情况,才作考虑。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该人员虽尚未完全符合胜任标准,但明显展示有能力于延长的试用 / 试任期内达到标准,其试用 / 试任期才应获得延长。
2.13
二零一九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终止试用 / 试任个案数目为 11 宗,所有个案均与人员工作表现及 / 或品行欠佳有关。至于建议延长试用 / 试任期的个案则由二零一八年的 128 宗增加至二零一九年的 137 宗,大部分个案都是因为人员工作表现偶有失准、品行有轻微缺失或由于健康问题长期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职位规定的资格才能继续受聘等,而有关的局 / 部门认为可再给予时间,让他们证明适合长期受聘 / 通过试任关限。这些个案的分项数字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I。
2.14
为保持试用 / 试任制度的良好运作,部门 / 职系首长负有监督试用 / 试任人员管理工作的权责,并须持续监察和适时让他们知道其工作的表现,以助管方采取适当行动, 处理在试用或试任期内出现的问题及最终决定应否批准人员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局 / 部门内不同工作组别必须保持沟通,交换和通报最新资料,才能有效及适时采取通盘的管理措施。
2.15
委员会在审阅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时,留意到该部门辖下人事组设有“按时呈阅”的行政制度,以考虑和处理人员是否适合通过试用关限的事宜,但处理人员因违纪行为而接受调查或涉及刑事调查的工作却由另一组别负责。由于职责分工,加上没有内部指引规定两个组别须互通最新情况和资料,部门因此延误了向委员会提交延长有关人员的试用期的建议。在另一宗个案中,部门由于一名人员长期放取病假而向委员会建议延长其试用关限。在得到委员会支持不久,该部门又提出延长该人员试用期的建议,理由是发现该名人员涉及刑事调查。由于调查仍在进行,所以需要再延长其试用关限。委员会认为该部门应一并处理以上两个情况,提交较长的延长期限的建议。
2.16
委员会认为部门处理上述个案有欠周详。委员会已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程序,并提升对试用人员的整体管理。
2.17
聘任的指引订明管方须以严格的标准评核试用 / 试任人员可否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在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中,一名试用人员的上司拟延长该人员的试用期,理由是他在通过试用关限日期届满前,最后五个月的表现有所改善。委员会审议建议时注意到,该人员在试用期内曾多次出现态度及行为问题。在其试用期届满前不久,该人员因不服从上级的指示工作,其上司根据公务员事务局公布的简易纪律行动制度8 向他发出口头警告,并决定押后批准其通过试用关限,并不获发增薪。虽然部门已就该名人员的不当行为,以口头警告作出惩罚,但管方理应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0 及 186 条考虑该名人员整体上是否适合继续受聘。鉴于该名人员持续有态度及行为问题,部门管方早应果断采取行动,终止有关人员的试用期。
8
简易纪律行动包括口头及书面警告,适用于公务员干犯轻微不当行为 (例如偶尔迟到) 的个案,可让局/部门迅速处理这些不当行为,以儆效尤。这类个案无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被口头或书面警告的人员会受到限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试用人员如被口头或书面警告,不论警告于试用期内何时发出,其试用期会分别被延长六个月或一年,并会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6条,导致该员有金钱损失。试用人员在延长的试用期内不会获发增薪,其增薪日期亦会永久延后一段相同时间。在延长的试用期完结时,聘任当局会考虑该人员的工作表现是否令人满意,以及是否信纳该人员完全符合该职系的长期实聘要求,以决定是否确实聘任该人员为该职级的人员。
2.18
在一宗涉及试任人员的个案中,职系管方初时以健康理由建议延长有关人员的试任期六个月,令其有金钱损失。委员会仔细审视该人员的病历后,无法确定该人员表现欠佳是与其健康状况有关。尽管得到上级密切指导,该人员在工作表现方面并无改善。在委员会的要求下,职系管方其后修订早前建议,决定拒绝批准该名人员通过试任关限。委员会就该个案提出意见时,同时提醒职系管方须定期检视试任人员的工作表现,并应对长期放取病假的情况保持警觉。
2.19
在另一宗个案中,有关部门原本向委员会建议将一名人员的试用期延长六个月,并不获发增薪,原因是该名人员在试用期内断断续续放取大量病假,而且品行和工作表现皆未达标。当委员会秘书处要求进一步阐述理据时,部门未有回应便撤回延长试用期的建议。委员会其后得悉管方撤回建议的理由,是认为该名人员的工作表现有所改善,而放取病假是有确实需要的。虽然如此,该部门会考虑发出劝诫信,提醒该名人员需要改善的地方和需再加努力。由此显示该名人员的工作表现未能达标。委员会认为,部门此时批准该名人员通过试用关限的理据,令人存疑。委员会认为该部门未有先回应委员会的关注便撤回原有延长试用期的建议,做法令人遗憾,亦反映部门管方在提交建议前未有透彻考虑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
2.20
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5/2015 号,试用人员如被口头或书面警告,不论警告于试用期内何时发出,其试用期会分别被延长六个月或一年,并会因此不获发增薪9。这类个案并须按《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6(3) 及 186(4)10 条的规定处理。管方应正式告知被警告的试用人员,有关惩罚对其试用期的影响,并训诫他须作出显著改善和优秀的工作表现,让该试用人员清楚知道自己面对的后果。为协助局 / 部门执行简易纪律行动,公务员事务局已向局 / 部门发出范本,以记录向违纪人员发出的口头和书面警告。范本载有一项条文,订明执行警告行动对该名试用人员造成的影响。若未能稳妥施行,便会损害这套制度原有的目的和效果。委员会审视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时发现,部门向一名试用人员发出警告时错用范本,遗漏了注明试用期会延长六个月这项重要资料。在另一宗涉及数名人员 (其中一人为试用人员) 的个案中,发出警告的人员在该名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记录所作警告时,误把表格内有关延长试用期的提述删掉。有关警告的效力虽不受影响,但委员会已要求相关部门敦促有关人员熟习警告制度的运作,确保日后处理同类个案时准确无误。
9
请参阅注8。
10
《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6(3)条订明,在决定终止试用人员的聘用或拒绝/押后批准该员通过试用关限而导致他有金钱损失前,当局必须∶
(a)
用书面通知该员,当局有意终止他的聘用或拒绝/押后批准他通过试用关限;
(b)
向该员说明原因,或概述他的个人缺点,以解释为何有意终止他的聘用或拒绝/押后批准他通过试用关限;以及
(c)
给该员七个历日的时间递交任何申述书。

在作出决定前,聘任当局须考虑该员的申述书,并在适当情况下征询委员会的意见。

《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6(4)条订明,在提出终止试用人员的聘用,或拒绝批准该员通过试用关限,或押后批准该员通过试用关限,而导致他有金钱损失的建议时,如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聘任当局须尽可能在试用期届满最少两个月前,把该项建议连同详细理据、就该员的申述书 (如有的话) 提出的意见及该员的所有评核报告,送交委员会。
2.21
在执行警告制度时,大前提固然是要准确无误,但采取迅速和适时的行动同样重要。为免生疑问,公务员事务局已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向各局 / 部门发出附加指引,说明试用人员被警告后,局 / 部门应即时跟进延长其试用期,无须等待试用期满前才处理。尽管已有提示,委员会在年内仍发现多宗个案涉及向试用人员发出警告后,延迟执行跟进工作。在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中,委员会注意到部门在发出口头警告后相隔长达两年多才向委员会提交延长试用期的建议。该部门解释,负责处理警告的人员由于行政疏忽,没有察觉到受警告人员仍在试用期内。委员会认为,为了令警告制度能发挥惩前治后的效果,部门应立即采取跟进行动,延长受警告人员的试用期,方可令试用人员及时纠正错误和改善表现。委员会留意到有关部门及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加强了执行试用人员纪律处分制度的工作,委员会则提醒该部门要指导负责纪律处分及聘任事宜的人员,熟习公务员事务局的指引,并须依时向委员会提交建议。
2.22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6(4) 条 / 200(4) 条的规定,属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延长或终止试用 / 试任期建议,应尽可能在相关试用 / 试任期届满前最少两个月提交委员会。委员会认为,如因没有及时处理这类个案而令有关人员未能在试用 / 试任期届满前得悉管方的决定,是极不理想的。
2.23
近年来,委员会留意到秘书处收到各局 / 部门的建议后,需要花费不少时间要求局 / 部门提供补充及必需资料。由于委员会需严谨且全面审视所有资料,若局 / 部门能在提交建议时一并送达齐全的资料,既能节省时间,亦可省却秘书处追问的工夫。为求提升效率,委员会联同公务员事务局制订了一份核对资料的清单,并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公布。委员会期望该份清单能有助局 / 部门的工作,对于缺乏经验处理需要延长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局 / 部门,应尤为有用。

其他公务员聘任事宜

2.24
委员会就其他公务员聘任事宜提供意见,包括不予续约、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借调11、开放职位安排12、检讨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3 等事项。二零一九年,委员会就 40 宗上述类别的个案提供意见。这些个案的分项统计数字及与先前四年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II。
11
借调是暂时免除某人员的实任职务,以有时限和非实任的方式,安排该员填补另一个不属于其本身职系的职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门在一段短时间内需要某些技能或专长来配合运作,而具备这些技能或专长的人员只能在另一个公务员职系中找到,该部门便会考虑借调另一职系的人员填补辖下的职位。
12
开放职位安排是指把合约人员所担任属于晋升职级的职位,开放给目前出任该职位的人员及其他低一级的合资格人员竞逐。这项安排适用于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条款续约的海外合约人员,以及申请按现行条款续约的其他合约人员。
13
《聘任指南》是部门就个别职级拟备的正式文件,说明各职级在招聘或晋升方面所需的资历、要求和聘用条款。各局和部门须经常更新其职权范围内各职系《聘任指南》所载的入职条件、聘用条款和职责说明,并提交公务员事务局批准。
2.25
根据《公务人员( 管理) 命令》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并非纪律处分或惩罚,而是为公众利益着想,基于下列原因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现持续欠佳: 员工虽然已获管方给予机会证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现仍未能达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对员工失去信心,无法再委以公职。
为公众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人员可获得退休福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人员,其退休金会延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放。如属按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条款受聘的人员,则可按有关计划的规则,获发放来自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
2.26
年内,有七个局 / 部门辖下共八名人员受到密切观察,其中一名在退休后被剔出观察名单。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仍有七名人员受到密切观察。
2.27
委员会在处理与晋升选拔有关的工作而审核员工评核报告时,会继续提醒各局 / 部门留意可能须根据第 12 条采取行动的个案,以便作适当跟进。委员会也会密切监察部门管方有否果断并适时采取此项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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