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章
对招聘个案的意见
3.1
政府必须延揽人才,为公务员队伍注入新血,才能维持一支稳定而实力强健的公务员队伍,为社会提供成效兼备的优质服务。为应付服务需求和政府的人手需要,各局 / 部门需定期进行招聘工作。遴选过程严谨且竞争激烈。委员会支持当局按用人唯才和平等机会的原则,招聘公务员。选拔工作不但要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招聘工作的效率也是同样重要,否则政府在竞逐人才方面便会落后于私人市场。
3.2
年内,委员会喜见各局 / 部门在招聘工作急增的情况下,仍能在遵行既定规则和程序上,保持很高的水平。不过,有部分招聘工作仍有一些可以改善的地方。我们从委员会给予局 / 部门的意见中,抽选了一些值得参考的个案在本章载述。
招聘委员会所作报告和面试评核的质素
3.3
在审阅招聘建议时,委员会除了关注招聘工作是否符合既定程序和过程公正,对于招聘报告书写的质素,亦同样重视。对于表现出色或成果显著的局 / 部门,委员会会加以表扬,以作鼓励。年内,有两个部门的工作令委员会留下尤其深刻的印象。委员会认为该两个部门的招聘委员会报告,在评核应征者面试表现的评语清晰、详尽,又能具体指示应征者优胜之处和获选的原因。而其中一个部门为面试所制订的评分机制周详有序,每项评核的准则均有详尽描述,为评分提供清晰的依据。此外,由于招聘工作分由不同委员会同时进行而制定的指引,更能保证评核标准维持一致,做法可取。
3.4
另一个招聘个案却有不足。委员会在审核建议的过程发现,一名应征者在“专业资格及知识”的一项所得的评分为及格,但招聘委员会给予的书面评语却显示其经验和专业知识未达要求。由于评分及评语并不一致,委员会未能支持该建议。或许只是单一个别的偏差,委员会觉得仍有需要敦促聘任当局多加留意招聘委员会的工作,并确保提交的书写文件内容准确。
招聘工作进行前填补空缺的临时安排
3.5
委员会经常鼓励各局 / 部门要尽快进行和完成招聘工作,并尽早向获选应征者发出聘书,避免不当延误。延迟展开招聘工作不单有损政府与私营机构竞逐优秀人才的优势,更会影响各局 / 部门的整体人力供应。年内,委员会在审议一项招聘建议时发现,相关部门在有职位空缺出现后约十个月才刊登招聘广告,再用了四个月完成招聘工作,然后提交招聘委员会报告并征询本委员会的意见。在此期间,部门安排人员长期署任该职位。委员会质疑,部门未有按恰当的选拔程序安排有关长期署任,亦没有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66(6) 条14的规定按时检讨该安排。部门解释,当时主要因为忙于处理其他工作以致出现延误,并承认有关做法欠妥,承诺日后会完全遵循《公务员事务规例》行事。委员会提醒该部门日后要预先作好周详计划和调配足够资源,以适时进行招聘工作。
14
关于《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66(6)条,请参阅注5。
招聘工作的处理时间
3.6
在另一项涉及约 100 名合资格应征者的招聘工作中,部门向委员会提交建议所需的时间,较上一次申请人数相若的招聘工作多用了约两个月。该部门解释,是次招聘工作需时较长,除了因为获邀面试的合资格应征者人数增加外,也因为需要确认招聘委员会全体委员均能连续两星期出席的时间表,以确保评审标准一致。委员会认为,该部门应以更灵活和务实的方式规划招聘委员会举行面试的时间表。由于这次招聘工作只涉及一个招聘委员会,实无必要找寻连续两星期会期也能维持评审标准一致。
评核准则
3.7
招聘委员会在甄选应征者时,除了考核应征者是否具备招聘职级所订明的资历和经验,亦应考虑其性格、能力、潜质和表现。延揽合适的人才至为重要。为此,当局应就甄选面试拟订评核表格,厘定合适和全面的评核准则,以评核应征者是否适合受聘。
3.8
年内,委员会发现一些招聘委员会所采用的评核表格在设计上未尽完善。有部门在其两次招聘工作,皆把“资历”及 / 或“经验”列作两项独立甄选面试的评核准则。委员会仔细审议后, 发现应征者以学历和其后取得的工作年资计算的分数,早已设定。因此,应征者在这两方面的分数可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在审批求职申请时计算出来,招聘委员会无需在甄选面试时即场评分。在评核表格中加入这两项评核准则,既无必要,亦不符合《聘任工作指引》第 2.28(b) 段的规定,即要求局 / 部门避免在甄选面试中加入单凭面试不能确定的评核准则。委员会已提醒该部门,在展开下次招聘工作前,需检视该两个职级的评核表格。
3.9
根据公务员事务局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就 “ 进行招聘工作时的评核标准和效率” 所发出便笺第 4(c) 段,招聘委员会决定应征者获聘的优先次序时,应充分考虑评核准则所占的相对比重。委员会审视一些招聘建议时发现,有关部门并未就每项评核准则设定及格分数。虽然应征者须取得总分及格,才会获招聘委员会考虑聘用,但委员会关注到,若没有设定各个项目的及格分数,相关评核准则的实际价值及比重,比对招聘职级的要求可能会被忽略。就每项评核准则设定及格分数 (如能预设所占比重更佳),有助确保只有具备所有规定条件的应征者才获甄选,也能协助招聘委员会客观决定获选应征者的受聘优次。
筛选准则
3.10
在招聘工作中如应征者众多,各局 / 部门的一贯做法是采用适当的筛选准则,把入围人数减至合理和可应付水平。《聘任工作指引》第 2.12 段规定,各局 / 部门在招聘工作中如采用考试分数作为筛选准则,而该筛选分数有别于上次所采用的,则必须就拟议筛选准则及初步筛选结果谘询委员会。此举除可确保评核尺度一致,亦可让委员会考虑新拟采用的准则是否客观公平,并给予意见。委员会审视年内一项招聘建议时,发现一如去年,有关部门在确定应征者于笔试取得及格分数后便邀请他们出席甄选面试,惟这次要求的及格分数则与二零一八年设定的不同。据知部门设定新的及格分数,是要把应征者人数尽可能配合小组面试的安排。由于及格分数是决定应征者能否进入下一阶段甄选,因此新设定的及格分数实际上属筛选准则,部门须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由于是次在筛选后而获得出席甄选面试的人数较上年为多,再加上经审视甄选面试的程序后,委员会接纳招聘工作的完整性未受影响,建议最终获委员会的支持。尽管如此,委员会特别提醒该部门在日后的招聘工作中遵循相关指引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征询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