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务员纪律

6.1
公务员不论在执行职务或在私人生活方面,均应时刻恪守崇高的品行、诚信和操守标准。他们若违反政府规例或训令,作出任何不当行为、干犯刑事罪行 (不论是否与其公职有关) 或令公务员队伍声誉受损,都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公务员队伍设有行之有效的纪律处分机制,对被指涉及行为不当的个案迅速展开调查。若经公正研讯后,证实有公务员行为不当,当局会严厉执行纪律处分,绝不姑息。所有纪律调查除了会按自然公义的原则处理,亦会依循订明的适当方式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由于每宗个案的复杂程度不一,委员会不能就纪律个案提供意见的时间订定承诺,然而,我们已向各局 / 部门强调,尽快采取行动至关重要。政府必须适时采取行动,作出恰当惩罚,才能收惩前治后之效。
6.2
委员会与政府携手合作,致力维持公务员队伍最高的品格标准。《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8 条18规定, 除《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19 订明不适用人员的个案外, 政府按《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9、10 或 11 条处罚甲类人员之前,必须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除了试用人员、合约和部分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支薪的人员,甲类人员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务员。截至二零一九年年底,属委员会纪律事宜职权范围的甲类人员约有 117 000 人。
18
请参阅第一章第1.5段。
19
请参阅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审议纪律个案时,委员会一向致力确保建议的惩罚轻重是以呈交的案情和证据为依据。虽然不当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主要考虑因素,但委员会亦需确保公务员整体的惩处尺度维持公平一致。我们同意一些先例可以作为参考的基准,但为了配合不断转变的情况,并回应公众对公务员队伍越来越高的期望,惩罚标准必须定期检讨。

二零一九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纪律个案

6.4
年内,委员会就 36 宗纪律个案的处罚提供意见。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117 000 名甲类人员计算,所占比例约为 0.03%。纪律个案数字在近年一直处于低水平,显示绝大部分公务员均能秉持应有的崇高品行及纪律标准。公务员事务局向委员会承诺会努力不懈,透过提供培训、举办研讨会、发布和更新规则及指引等,向各级公务员推广良好品行及诚信标准。委员会欣悉公务员事务局持续筹办各类培训和经验分享会,分享一些需引以为鉴的个案和解释纪律处分制度。局方除了让部门主任秘书掌握共同关注的事项及新指引外,亦为前线及初 / 中级人员安排特定分享会,提醒他们格外留意一些容易犯错的地方。
6.5
委员会在二零一九年就 36 宗纪律个案提供意见, 按刑事罪行 / 不当行为类别和有关人员薪金组别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录 IX。在这 36 宗个案中,有十宗的涉案公务员最终遭免职 (“迫令退休”20 或“革职”21 ),而处以“严厉谴责”22 另加金钱惩罚 (“罚款”23 或“减薪”24 ) 的个案则有 15 宗。“严厉谴责”另加金钱惩罚是仅次于免职和“降级”25 的最严厉惩罚。有关数字印证当局对行为不检及行为不当人员的坚定立场,彰显当局决心维持和捍卫公务员的良好纪律。委员会会继续无畏无私履行我们的职责,就纪律个案提供意见。
20
遭迫令退休的人员或可获发全部或部分退休褔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条款受聘的人员,则要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会获发延付退休金。
21
革职是最严重的惩罚形式,因为有关人员会丧失所有退休福利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下的政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除外)。
22
严厉谴责通常会令有关人员在三至五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当局一般会建议向干犯较严重不当行为/刑事罪行或屡犯轻微不当行为/刑事罪行的人员施加这种惩罚。
23
罚款是最常用的金钱惩罚。根据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为基准的罚款计算方法,罚款额以相等于涉案人员一个月实职薪金为上限。
24
减薪是一种金钱惩罚,方法是从有关人员的薪酬中扣减一至两个增薪点。享有与薪金挂钩津贴或福利的人员如被处以减薪惩罚,以致在减薪后不再按可享该等津贴或福利的薪点支薪,则该员原先享有的津贴或福利便会被调低或暂停发放。涉案人员若经既定的工作表现评核机制评核,显示其工作表现和行为操守令人满意,便可“赚回”遭扣减的薪点。与“罚款”相比,减薪可起更大的惩戒作用,而且更具“改过”功能,推动有关人员在工作表现和行为操守方面持续达到应有标准,以“赚回”遭扣减的薪点。
25
降级是严厉惩罚。与严厉谴责一样,降级通常也会令有关人员在三至五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以致他们丧失晋升资格和有巨大的金钱损失。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条款受聘的人员如被处以降级惩罚,其所得退休金会按降级后所属职级的薪酬计算。有关人员在降级后的薪酬和年资排名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决定,通常会假设他一直在该较低职级工作,并按该职级的可得薪点发薪。

对纪律事宜的检讨及意见

6.6
委员会除考虑每宗纪律个案的惩罚轻重是否恰当外,还会就不同个案提出意见,并与公务员事务局进行讨论,以期精简程序,提高纪律处分制度的效率。事实上,不少已落实的变动及部分现正研究的建议都是由委员会倡议。委员会年内在纪律范畴提出的主要评论、意见及建议,载于下文各段。
6.7
迅速及时处理纪律个案,并施加恰当的惩罚,对公平和有效执行纪律处分制度至为重要。拖延行动不但削弱制度的公信力和纪律处分的惩罚与阻吓作用,要被指控人员长时间等候纪律结果,亦是不公平的。政府绝不容忍不当行为,亦要求公务员维持高度诚信,但拖延纪律行动会令政府这方面的信誉受损。
6.8
年内,委员会留意到相当多纪律个案结案所用的时间冗长。有一个部门提交的三宗个案,虽然涉案人员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性质相对轻微,但该部门平均用了约一年半才就纪律处分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当中两名涉案人员更会在数个月后便开始放取退休前假期,必须从速办理。有关部门表示处理个案时间较长, 原因是工作繁重,有其他需要处理的工作。至于涉及另外两个部门的个案, 更需时长达三年才提交建议。据部门解释,由于需要时间调查涉事人员被指称的不当行为,其间须搜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以及让涉事人员在纪律聆讯举行前作出申述。委员会明白,信守程序公义和确保程序恰当,不能略过,委员会认为有关部门须探讨如何作出改善。我们亦同时邀请公务员事务局及公务员纪律秘书处向有关部门提供协助及政策指引,以便有关部门日后能加快处理纪律个案。
6.9
委员会留意到部分个案处理时间过长,是由于负责人员处理正式纪律个案的经验不足所致。因应委员会的关注,公务员事务局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公布一套有关进行纪律调查的“注意事项”,委员会的意见亦已收纳在内,以供各局 / 部门参考。这份指引旨在协助各局 / 部门就指称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 以便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9 或第 10 条采取正式纪律行动。该指引亦列举例子,说明进行调查应用的原则及良好做法。除了强调有必要迅速筹划和举行研讯外,亦提醒各局 / 部门管方果断采取纪律行动和妥善监督, 也是及早完成纪律个案的关键。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公务员纪律秘书处举行简介会,与部门主任秘书就该份指引进行实务交流。委员会对当局的工作表示赞赏,同时期望能继续与公务员事务局共同检讨纪律政策及程序。
6.10
在执行职务时犯错或疏忽职守,涉事人员无疑难辞其咎。然而,为公平对待所有被指控人员,委员会在建议惩罚轻重时,有责任考虑是否有从宽处理的因素,亦会在过程中审视管理层及督导人员有否需要负责任。事实上,管理人员有责任督导下属、监察他们的操守和工作表现、留意下属是否有行为不当或表现欠佳的迹象,以及迅速采取果断行动解决问题。有效的人事管理是维持卓越表现的关键,显然较事后惩处更具建设性。如管理人员尽忠职守,妥善履行督导和监察的责任,即使下属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表现欠佳,理应可以察觉和避免。在一宗纪律个案中,委员会得悉涉案人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就已顺利完成的服务安排支付款项,以致拖欠承办商款项逾三年之久。涉案人员的上司对长时间拖欠款项一事毫不知情,直至承办商向部门管理层举报才得悉情况。该宗个案不但反映有关部门未能妥善督导员工,亦令人质疑服务供应的监察和品质控制机制是否有效。委员会得悉部门已作出跟进,改善整套监控制度,并已加强对前线运作的督导和管理。委员会已建议部门跟进推行的新措施,并为督导人员定期提供培训 / 举行简介会,加强他们督导员工和管理员工表现的工作。
6.11
资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在个人通讯及业务的应用渐趋广泛,政府经互联网发放的公众资讯和提供的服务亦同样增加。尽管政府资讯科技总监曾向所有人员发出一般指引,提醒务必安全和正确使用互联网,但仍有多宗涉及滥用政府互联网服务的纪律个案,需要委员会就该等个案提供意见。不当使用和滥用互联网服务作私人用途,显然有违《公务员事务规例》,有关人员应受到纪律处分,然而,委员会更关注的是,该等行为可能会对政府的资讯科技基础设施、设备和系统构成保安风险。政府需推行更多有效措施,以加强员工对正确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认识, 让他们了解滥用互联网服务可能造成的后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同意委员会的看法, 认为有需要加强员工对正确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认识,并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公布正确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最新指导原则,当中特别提醒人员留意违反原则的严重后果,以及可能负上的纪律责任。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已在二零一九年第三季开始着手全面检讨资讯科技保安的现行政策 / 指引,并加强正确使用政府互联网服务的指引。委员会期望政府公布合适指引,协助全体人员正确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
回到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