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務員聘任

2.1
公務員聘任的原則是「用人以才」。除了選拔才德兼備的人員外,委員會亦須確保遴選過程穩妥公允,所有合資格人選均得到充分且全面的考慮。二零一九年,委員會審議了 1 162 項建議,並作出意見,當中 1 126 項與聘任有關,其餘 36 項則與品行及紀律有關。所有建議都是各局 / 部門努力工作的成果,當中包括 197 項招聘工作和 715 項晉升選拔工作。當中涉及數以千計萬計的申請人及合資格人員,他們的職位申請和晉升條件必須仔細評核。此外,委員會亦就 26 宗延長服務或退休後重行受僱個案提供意見,其中 25 宗為按照公務員事務局二零一七年六月公布的經調整機制進行續聘工作的個案,另有 148 宗涉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或試任期的個案,其餘 40 宗則為其他與聘任有關的個案。
2.2
除了就個別建議提供意見外,委員會也會與公務員事務局合作,務求改善和精簡聘任程序,並按需要提出檢討事項。本章詳細闡述委員會在這方面的工作。

公務員招聘

2.3
招聘公務員的工作由公務員事務局及各局 / 部門負責。招聘可以用公開招聘或內部聘任方式進行,亦可以兩者並用。對於須向委員會提交建議的個案6,委員會會查核遴選標準是否客觀、招聘程序是否恰當。招聘工作如採用新的篩選準則,必須先徵詢委員會意見。我們會仔細審視,確保有關準則是公平和合適的。我們也會向各局 / 部門建議改善措施,縮短招聘時間,以便盡早向獲選應徵者發出聘書。
6
就招聘而言,這是指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 6 點的訂明金額 (二零一九年年底為53,500元) 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但不包括:(a)屬於非學位及非專業職系的基本職級人員;以及(b)訂明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及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4
二零一九年,委員會一共就 197 項招聘工作提供意見,涉及 1 944 個職位空缺,當中 1 885 個(分屬 190 項招聘工作) 是以公開招聘方式填補,其餘 59 個 (分屬七項招聘工作)則以內部聘任方式填補。這些聘任個案的分項數字及二零一九年與先前四年的建議聘任人數比較表,載於附錄 IV。委員會就年內審議的招聘建議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三章。

公務員晉升選拔

2.5
在公務員晉升選拔方面,委員會的職能是就中、高級公務員職位7的晉升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確保政府採用公平公正的晉升制度,選拔最合適及能幹的人員擔任較高職級的職務。在審議各局 / 部門提交的晉升建議時,委員會須信納選拔程序恰當穩妥,不論合資格人員是按何種條款受聘,他們的晉升條件均按才幹、經驗、工作表現、品格及晉升職位所規定的資格(如有) 等準則,得到公平且充分的考慮。此外,委員會亦會就晉升選拔工作的執行及管理員工表現的相關事宜提出意見,以求改善不足之處,並使整套公務員晉升選拔制度更趨完善。
7
就晉升選拔而言,這是指屬委員會有關聘任事宜的正常職權範圍的中、高級人員(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的訂明金額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當中不包括訂明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及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6
年內,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晉升個案有 715 宗,涉及 9 200 名人員。上述個案的分項數字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委員會審議該等建議後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四章。

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

2.7
為了應對人口老化帶來的挑戰,以及預計未來數年公務員流失的情況,政府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採取一系列措施,延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包括提高新入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精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機制、公布聘用退休公務員的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修訂最後延長服務的安排,以及落實經調整的繼續受僱機制,容許較最後延長服務期為長的繼續受僱期 (下稱「繼續受僱」)。
2.8
此外,為配合增加勞動力的目標和回應現職公務員同事的訴求,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與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間入職政府的現職公務員,將可自願選擇在 65 歲 (文職職系) 或 60 歲 (紀律部隊職系) 退休 (下稱「選擇延遲退休」)。
2.9
繼續受僱計劃所訂的遴選程序是參照晉升及招聘委員會的運作模式, 讓合資格人員經遴選後繼續受僱。如有關職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則其繼續受僱建議須徴詢委員會的意見。年內,委員會就 25 項繼續受僱遴選建議作出意見,當中涉及 65 名人員的延長服務申請。二零一九年的延長服務或退休後重行受僱個案 (包括繼續受僱個案) 的分項數字,以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委員會得悉公務員事務局會不時檢視繼續受僱計劃的推行情況。委員會亦會繼續監察計劃的運作,有需要時會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供意見。
2.10
公務員事務局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推出延遲退休計劃,讓合資格公務員作出選擇,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計。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約 46% 的合資格公務員已選擇延遲退休。委員會會注意推行延遲退休計劃的進展,並會在二零二零年年中選擇期結束前請公務員事務局提供最新資料。

延長 / 終止試用 / 試任期

2.11
規定受聘人員須經過試用/ 試任期的安排,有多個目的,包括︰
(a)
讓受聘人員有機會證明自己適合繼續受聘為公務員;
(b)
讓聘任當局評核受聘人員的工作表現及品行,以確定其是否適合聘用;以及
(c)
讓受聘人員有時間取得相關職位規定的額外資格或通過所需考試。

部門應為試用 / 試任人員提供所需培訓、指導和輔導,以協助他們適應工作,並須安排督導人員持續監察和評核他們的工作表現。如有關人員因品行及 / 或工作表現欠佳而不適合留任或續聘,當局應把握時機,在試用 / 試任期內終止其服務。為了維持一支有實力的公務員隊伍,部門 / 職系首長應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 / 試任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終止聘用並不是因應特定不當行為施加的懲罰。在試用 / 試任期內任何時間,如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或品行方面未能達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態度出現問題,在經指導和給予意見後仍無顯著改善,則有關部門 / 職系首長應及早採取行動,認真考慮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6/200 條終止其服務,無需等待試用 / 試任期完結。
2.12
局 / 部門不應用延長試用 / 試任期代替終止聘用,亦不應純粹為了讓受聘人員有更多時間證明自己能勝任工作而延長其試用 / 試任期。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3(5)/199(3) 條,在一般情況下,試用 / 試任期不得延長,除非有關人員因患病或放取進修假期而暫時離開崗位,以致當局沒有足夠機會評核他是否適合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又或該人員在符合勝任標準或取得通過試用/ 試任關限所需資格方面暫時遇到不能控制的情況,才作考慮。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該人員雖尚未完全符合勝任標準,但明顯展示有能力於延長的試用 / 試任期內達到標準,其試用 / 試任期才應獲得延長。
2.13
二零一九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終止試用 / 試任個案數目為 11 宗,所有個案均與人員工作表現及 / 或品行欠佳有關。至於建議延長試用 / 試任期的個案則由二零一八年的 128 宗增加至二零一九年的 137 宗,大部分個案都是因為人員工作表現偶有失準、品行有輕微缺失或由於健康問題長期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職位規定的資格才能繼續受聘等,而有關的局 / 部門認為可再給予時間,讓他們證明適合長期受聘 / 通過試任關限。這些個案的分項數字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
2.14
為保持試用 / 試任制度的良好運作,部門 / 職系首長負有監督試用 / 試任人員管理工作的權責,並須持續監察和適時讓他們知道其工作的表現,以助管方採取適當行動, 處理在試用或試任期內出現的問題及最終決定應否批准人員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局 / 部門內不同工作組別必須保持溝通,交換和通報最新資料,才能有效及適時採取通盤的管理措施。
2.15
委員會在審閱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時,留意到該部門轄下人事組設有「按時呈閱」的行政制度,以考慮和處理人員是否適合通過試用關限的事宜,但處理人員因違紀行為而接受調查或涉及刑事調查的工作卻由另一組別負責。由於職責分工,加上沒有內部指引規定兩個組別須互通最新情況和資料,部門因此延誤了向委員會提交延長有關人員的試用期的建議。在另一宗個案中,部門由於一名人員長期放取病假而向委員會建議延長其試用關限。在得到委員會支持不久,該部門又提出延長該人員試用期的建議,理由是發現該名人員涉及刑事調查。由於調查仍在進行,所以需要再延長其試用關限。委員會認為該部門應一併處理以上兩個情況,提交較長的延長期限的建議。
2.16
委員會認為部門處理上述個案有欠周詳。委員會已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內部程序,並提升對試用人員的整體管理。
2.17
聘任的指引訂明管方須以嚴格的標準評核試用 / 試任人員可否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在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中,一名試用人員的上司擬延長該人員的試用期,理由是他在通過試用關限日期屆滿前,最後五個月的表現有所改善。委員會審議建議時注意到,該人員在試用期內曾多次出現態度及行為問題。在其試用期屆滿前不久,該人員因不服從上級的指示工作,其上司根據公務員事務局公布的簡易紀律行動制度8 向他發出口頭警告,並決定押後批准其通過試用關限,並不獲發增薪。雖然部門已就該名人員的不當行為,以口頭警告作出懲罰,但管方理應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0 及 186 條考慮該名人員整體上是否適合繼續受聘。鑑於該名人員持續有態度及行為問題,部門管方早應果斷採取行動,終止有關人員的試用期。
8
簡易紀律行動包括口頭及書面警告,適用於公務員干犯輕微不當行為 (例如偶爾遲到) 的個案,可讓局/部門迅速處理這些不當行為,以儆效尤。這類個案無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被口頭或書面警告的人員會受到限制,在一段時間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試用人員如被口頭或書面警告,不論警告於試用期內何時發出,其試用期會分別被延長六個月或一年,並會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條,導致該員有金錢損失。試用人員在延長的試用期內不會獲發增薪,其增薪日期亦會永久延後一段相同時間。在延長的試用期完結時,聘任當局會考慮該人員的工作表現是否令人滿意,以及是否信納該人員完全符合該職系的長期實聘要求,以決定是否確實聘任該人員為該職級的人員。
2.18
在一宗涉及試任人員的個案中,職系管方初時以健康理由建議延長有關人員的試任期六個月,令其有金錢損失。委員會仔細審視該人員的病歷後,無法確定該人員表現欠佳是與其健康狀況有關。儘管得到上級密切指導,該人員在工作表現方面並無改善。在委員會的要求下,職系管方其後修訂早前建議,決定拒絕批准該名人員通過試任關限。委員會就該個案提出意見時,同時提醒職系管方須定期檢視試任人員的工作表現,並應對長期放取病假的情況保持警覺。
2.19
在另一宗個案中,有關部門原本向委員會建議將一名人員的試用期延長六個月,並不獲發增薪,原因是該名人員在試用期內斷斷續續放取大量病假,而且品行和工作表現皆未達標。當委員會秘書處要求進一步闡述理據時,部門未有回應便撤回延長試用期的建議。委員會其後得悉管方撤回建議的理由,是認為該名人員的工作表現有所改善,而放取病假是有確實需要的。雖然如此,該部門會考慮發出勸誡信,提醒該名人員需要改善的地方和需再加努力。由此顯示該名人員的工作表現未能達標。委員會認為,部門此時批准該名人員通過試用關限的理據,令人存疑。委員會認為該部門未有先回應委員會的關注便撤回原有延長試用期的建議,做法令人遺憾,亦反映部門管方在提交建議前未有透徹考慮應當採取的管理措施。
2.20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5/2015 號,試用人員如被口頭或書面警告,不論警告於試用期內何時發出,其試用期會分別被延長六個月或一年,並會因此不獲發增薪9。這類個案並須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6(3) 及 186(4)10 條的規定處理。管方應正式告知被警告的試用人員,有關懲罰對其試用期的影響,並訓誡他須作出顯著改善和優秀的工作表現,讓該試用人員清楚知道自己面對的後果。為協助局 / 部門執行簡易紀律行動,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局 / 部門發出範本,以記錄向違紀人員發出的口頭和書面警告。範本載有一項條文,訂明執行警告行動對該名試用人員造成的影響。若未能穩妥施行,便會損害這套制度原有的目的和效果。委員會審視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時發現,部門向一名試用人員發出警告時錯用範本,遺漏了註明試用期會延長六個月這項重要資料。在另一宗涉及數名人員 (其中一人為試用人員) 的個案中,發出警告的人員在該名試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記錄所作警告時,誤把表格內有關延長試用期的提述刪掉。有關警告的效力雖不受影響,但委員會已要求相關部門敦促有關人員熟習警告制度的運作,確保日後處理同類個案時準確無誤。
9
請參閱註8。
10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3)條訂明,在決定終止試用人員的聘用或拒絕/押後批准該員通過試用關限而導致他有金錢損失前,當局必須︰
(a)
用書面通知該員,當局有意終止他的聘用或拒絕/押後批准他通過試用關限;
(b)
向該員說明原因,或概述他的個人缺點,以解釋為何有意終止他的聘用或拒絕/押後批准他通過試用關限;以及
(c)
給該員七個曆日的時間遞交任何申述書。

在作出決定前,聘任當局須考慮該員的申述書,並在適當情況下徵詢委員會的意見。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4)條訂明,在提出終止試用人員的聘用,或拒絕批准該員通過試用關限,或押後批准該員通過試用關限,而導致他有金錢損失的建議時,如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聘任當局須盡可能在試用期屆滿最少兩個月前,把該項建議連同詳細理據、就該員的申述書 (如有的話) 提出的意見及該員的所有評核報告,送交委員會。
2.21
在執行警告制度時,大前提固然是要準確無誤,但採取迅速和適時的行動同樣重要。為免生疑問,公務員事務局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向各局 / 部門發出附加指引,說明試用人員被警告後,局 / 部門應即時跟進延長其試用期,無須等待試用期滿前才處理。儘管已有提示,委員會在年內仍發現多宗個案涉及向試用人員發出警告後,延遲執行跟進工作。在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中,委員會注意到部門在發出口頭警告後相隔長達兩年多才向委員會提交延長試用期的建議。該部門解釋,負責處理警告的人員由於行政疏忽,沒有察覺到受警告人員仍在試用期內。委員會認為,為了令警告制度能發揮懲前治後的效果,部門應立即採取跟進行動,延長受警告人員的試用期,方可令試用人員及時糾正錯誤和改善表現。委員會留意到有關部門及後採取了補救措施,加強了執行試用人員紀律處分制度的工作,委員會則提醒該部門要指導負責紀律處分及聘任事宜的人員,熟習公務員事務局的指引,並須依時向委員會提交建議。
2.22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6(4) 條 / 200(4) 條的規定,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延長或終止試用 / 試任期建議,應盡可能在相關試用 / 試任期屆滿前最少兩個月提交委員會。委員會認為,如因沒有及時處理這類個案而令有關人員未能在試用 / 試任期屆滿前得悉管方的決定,是極不理想的。
2.23
近年來,委員會留意到秘書處收到各局 / 部門的建議後,需要花費不少時間要求局 / 部門提供補充及必需資料。由於委員會需嚴謹且全面審視所有資料,若局 / 部門能在提交建議時一併送達齊全的資料,既能節省時間,亦可省卻秘書處追問的工夫。為求提升效率,委員會聯同公務員事務局制訂了一份核對資料的清單,並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公布。委員會期望該份清單能有助局 / 部門的工作,對於缺乏經驗處理需要延長試用人員試用期的局 / 部門,應尤為有用。

其他公務員聘任事宜

2.24
委員會就其他公務員聘任事宜提供意見,包括不予續約、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借調11、開放職位安排12、檢討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3 等事項。二零一九年,委員會就 40 宗上述類別的個案提供意見。這些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及與先前四年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I。
11
借調是暫時免除某人員的實任職務,以有時限和非實任的方式,安排該員填補另一個不屬於其本身職系的職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門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某些技能或專長來配合運作,而具備這些技能或專長的人員只能在另一個公務員職系中找到,該部門便會考慮借調另一職系的人員填補轄下的職位。
12
開放職位安排是指把合約人員所擔任屬於晉升職級的職位,開放給目前出任該職位的人員及其他低一級的合資格人員競逐。這項安排適用於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條款續約的海外合約人員,以及申請按現行條款續約的其他合約人員。
13
《聘任指南》是部門就個別職級擬備的正式文件,說明各職級在招聘或晉升方面所需的資歷、要求和聘用條款。各局和部門須經常更新其職權範圍內各職系《聘任指南》所載的入職條件、聘用條款和職責說明,並提交公務員事務局批准。
2.25
根據《公務人員( 管理) 命令》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並非紀律處分或懲罰,而是為公眾利益着想,基於下列原因而採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現持續欠佳: 員工雖然已獲管方給予機會證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現仍未能達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對員工失去信心,無法再委以公職。
為公眾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人員可獲得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退休金會延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發放。如屬按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受聘的人員,則可按有關計劃的規則,獲發放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2.26
年內,有七個局 / 部門轄下共八名人員受到密切觀察,其中一名在退休後被剔出觀察名單。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仍有七名人員受到密切觀察。
2.27
委員會在處理與晉升選拔有關的工作而審核員工評核報告時,會繼續提醒各局 / 部門留意可能須根據第 12 條採取行動的個案,以便作適當跟進。委員會也會密切監察部門管方有否果斷並適時採取此項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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