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务员纪律

6.1
接受聘用成为公务员, 即须承诺会竭尽所能履行职务。而所有公务员不论在执行职务或在私人生活方面,均应恪守崇高的品行和纪律标准。公务员必须时刻奉公守法,亦是理所应当。他们若违反政府规例或训令,作出任何不当行为、干犯刑事罪行(不论是否与其公职有关)或令公务员队伍声誉受损,都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特区政府设有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机制,对被指涉及行为不当的个案迅速展开调查。若经既定程序后,证实有公务员行为不当,当局会严厉执行纪律处分,绝不姑息。所有纪律调查会按照自然公义的原则,并且依循订明的适当方式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
6.2
委员会与政府携手合作,致力维持公务员队伍最高的品格标准。《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 8 条15规定,除《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16 订明不适用人员的个案外,政府按《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9、10 或 11 条处罚甲类人员之前,必须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除试用人员、合约和部分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支薪的人员,甲类人员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务员。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底,属委员会纪律事宜职权范围的甲类人员约有 118 000 人。
15
请参阅第一章第1.5段。
16
请参阅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审议纪律个案时, 委员会一向致力确保建议的惩罚轻重是以呈交的案情和证据为依据。虽然不当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主要考虑因素,但委员会亦需确保公务员整体的惩处尺度尽量维持公平一致。参考先例的罚则作为基准,有助我们考虑惩罚是否轻重恰当。不过,由于每宗个案的情况不同,或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因素需要考虑,我们予以支持的惩罚最终或会与局 / 部门原先的建议有所不同。为求与时并进,并符合社会的期望,我们已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定期检讨惩罚标准。局方应按情况考虑更严厉的处分,提高罚则,以彰显政府维持公务员队伍的崇高品行和诚信操守的决心。
6.4
至于局 / 部门的管理层面, 大前提是要适时和迅速采取行动。长时间拖延施行惩罚不但有违政府的纪律处分政策,亦与惩前治后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零二零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纪律个案
6.5
年内,委员会就 2 9 宗纪律个案提供意见。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118 000 名甲类人员计算,所占比例约为 0.02%。纪律个案数字在近年一直处于低水平,显示绝大部分公务员均能秉持应有的崇高品行和纪律标准。公务员事务局向委员会承诺会努力不懈,透过提供培训、举办研讨会、发布和更新规则及指引等,向各级公务员推广良好品行及诚信标准。委员会鼓励公务员事务局继续筹办各类培训和经验分享会,让现职公务员从纪律个案中汲取经验,引以为鉴。委员会欣悉局方为前线和初 / 中级人员安排特定分享会,提醒他们格外留意一些容易犯错的地方,并会继续为其他职系和职级安排特定分享会。
6.6
委员会在二零二零年就 2 9 宗纪律个案提供意见,按刑事罪行 / 不当行为类别和有关人员薪金组别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录 X。在 这 29 宗个案中,有 12 宗的涉案公务员最终被开除(「迫令退休」17 或「革职」18 ),而处以「严厉谴责」19 另加金钱惩罚(「罚款」 20 或「减薪」21 )的个案则有九宗。「严厉谴责」另加金钱惩罚是仅次于 开除和「降级」22 的最严厉惩罚。处以严厉惩罚可收以儆效尤之效。
17
遭迫令退休的人员或可获发全部或部分退休福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条款受聘的人员,则要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会获发延付退休金。
18
革职是最严重的惩罚形式,因为有关人员会丧失所有退休福利(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下的政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除外)。
19
严厉谴责通常会令有关人员在三至五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当局一般会建议向干犯较严重不当行为/刑事罪行或屡犯轻微不当行为/刑事罪行的人员施加这种惩罚。
20
罚款是最常用的金钱惩罚。根据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为基准的罚款计算方法,罚款额以相等于涉案人员一个月实职薪金为上限。
21
减薪是一种金钱惩罚,方法是从有关人员的薪酬中扣减一至两个增薪点。享有与薪金挂钩津贴或福利的人员如被处以减薪惩罚,以致在减薪后不再按可享该等津贴或福利的薪点支薪,则该员原先享有的津贴或福利便会被调低或暂停发放。涉案人员若经既定的工作表现评核机制评核,显示其工作表现和行为操守令人满意,便可「赚回」遭扣减的薪点。与「罚款」相比,减薪可起更大的惩戒作用,而且更具「改过」功能,推动有关人员在工作表现和行为操守方面持续达到应有标准,以「赚回」遭扣减的薪点。
22
降级是严厉惩罚。与严厉谴责一样,降级通常也会令有关人员在三至五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以致他们丧失晋升资格和有巨大的金钱损失。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条款受聘的人员如被处以降级惩罚,其所得退休金会按降级后所属职级的薪酬计算。有关人员在降级后的薪酬和年资排名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决定,通常会假设他一直在该较低职级工作,并按该职级的可得薪点发薪。
对纪律事宜的检讨及意见
6.7
委员会除考虑每宗纪律个案的惩罚轻重是否恰当外,还会就不同个案提出意见,并与公务员事务局探讨方法精简程序,提高纪律处分制度的效率。事实上,不少已落实的变动和部分现正研究的建议都是由委员会倡议。委员会年内提出的主要评论、意见和建议,载于下文各段。
6.8
对于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委员会一概严肃待之。在各宗已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个案中,委员会越加关注与性有关的罪行。我们留意到随着轻便流动装置的使用渐趋普遍,偷拍裙底的罪行和定罪个案的数目有上升趋势。纵然涉及偷拍裙底的纪律个案为数不算多(由二零一八年的零宗,二零一九年两宗,二零二零年三宗,增至二零二一年头两个月有四宗),但个案数目增加的趋势令人关注。委员会欣悉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就窥淫、私密窥视和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等行为,订立新的刑事罪行。该建议获市民大力支持,政府亦对建议积极回应。我们期望新的罪行能够早日订立。
6.9
去年,因应委员会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检讨了偷拍裙底罪行的惩罚基准,并同意对证据确凿的个案建议加重惩罚,以表明政府绝不容忍这类违法行为的立场。年内,委员会审视一宗偷拍裙底的个案时,根据更严厉的惩处标准,并且考虑到个案的严重程度和案情,犯案人令受害人蒙受伤害,又使政府声誉受损,建议予以开除以作惩罚。委员会会继续与公务员事务局合作,提醒各局 / 部门的纪律处分当局必须对涉案的人员采取果断行动,作出惩处。
6.10
纪律惩处的轻重恰当固然至为重要,迅速和适时的行动对执行纪律处分制度同样关键。拖延纪律行动不但削弱制度的公信力和纪律处分的惩罚与阻吓作用,对于涉事各方亦不公平。政府绝不容忍不当行为,亦要求公务员维持高度诚信,但拖延纪律行动会令政府这方面的信誉受损。
6.11
有赖委员会与公务员纪律秘书处过往的努力和合作, 我们喜见公务员纪律秘书处拟订了一份清单,罗列出向委员会提交纪律个案时须包括的资料 / 文件。我们期望该份清单有助各局 / 部门确保不会遗漏任何相关资料,并有利随时监察处理个案的进度。
6.12
不过,委员会关注有三宗个案,部门用了超过两年时间才完成调查和决定惩罚的建议。有关部门解释调查需时,当中涉及搜集所有与被指称不当行为有关的资料。此外,亦要预留时间让涉事人员在纪律聆讯举行前作出申述。信守程序公义固然重要,但委员会认为有关个案有空间缩短和加快处理过程,例如尽早把个案上报高层管理人员作出指示。遇上个案有时间限制的考虑因素,例如有关人员行将退休,则每项程序更须加快进行。
6.13
在一宗涉及人员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个案中, 有关部门拖延超过一年才向公务员纪律秘书处提交惩罚建议。该部门解释,是因为须待执法机关确认不会再就另一项涉嫌干犯的刑事罪行向涉事人员展开刑事法律程序。其实该人员的罪名已经成立,部门得知其被定罪后就理应立即采取纪律行动。另一宗个案涉及旷职的人员,有关部门本可在发现该人员擅离职守为期超过 1 4 天时,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0(3) 条予以即时革职。如果部门当时及早采取行动,就能在结案和提交建议予委员会审视之前,有足够时间因应该人员以往的病历征询法律意见。委员会已向有关部门给予意见和观察所得,相信部门会汲取经验以免日后再次发生同类情况。
6.14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23 第 13 条着令人员停止职务属于行政措施,管方如果认为有关人员必须基于公众利益停止行使其公职的权力和职能,即可采取这项措施。停职并非惩罚,亦非假定有罪的暗示,因此有关局 / 部门在考虑人员应否停职或复职时,应全面顾及所有相关因素。如果已打算开除或对有关人员采取免职纪律行动,则不应让其复职。
23
在顾及所有相关因素后,当局可按以下情况着令人员停止职务:
(a)
如当局已经或行将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0条针对该人员而展开纪律程序,而有关程序可能导致该人员被免职,该人员便应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3(1)(a)条被停职,并须获准支取着令停职当局认为合适而不少于其职位薪酬50%的薪酬;
(b)
如执法机关已经或相当可能会针对该人员展开刑事法律程序,而当局可能在该人员被定罪后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1条展开纪律程序并导致其被免职,该人员便应根据《公务人员(管理) 命令》第13 (1)( b)条被停职,并须获准支取当局认为合适而不少于其职位薪酬50%的薪酬,直至被定罪。如有关罪名严重至足以令其被革职,则该人员在其个案等候纪律处分当局考虑期间,不得获发任何薪酬;或
(c)
如该人员正就其行为接受研讯,而让其继续行使职位的权力及职能有违公众利益,该人员便应根据《公务人员(管理) 命令》第1 3 ( 1) ( c ) 条被停职,并须获准支取其职位薪酬的全数。
6.15
一宗个案的涉事人员被发现干犯多项不当行为而被停职。有关部门在调查进行期间让该人员复职。与此同时,该部门又决定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0 条向该人员采取免职纪律行动。委员会认为,尽管复职的岗位与该人员先前的工作没有关连,鉴于指称的不当行为性质和程度均属严重,该部门为谨慎起见,不应让涉事人员复职。有关部门考虑容许该人员复职所涉风险的负面影响时,公众利益必须凌驾于该人员的个人利益之上。
6.16
在另一宗个案, 涉事人员被裁定干犯两项刑事罪行, 判处监禁五个月,其间须停止职务。该人员获释出狱后却获有关部门安排复职,历时五个月,直至因纪律处分被开除为止。该部门解释,在作出复职安排前已参考一些先例。不过,委员会在仔细了解该个案后,发现部门参考的先例涉及的刑事罪行的严重程度均比本个案为轻。容许本个案的人员复职可能会引致部门同事误解甚至质疑。委员会已建议该部门日后作出复职决定时,要考虑涉事人员定罪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回到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