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公務員紀律
6.1
接受聘用成為公務員, 即須承諾會竭盡所能履行職務。而所有公務員不論在執行職務或在私人生活方面,均應恪守崇高的品行和紀律標準。公務員必須時刻奉公守法,亦是理所應當。他們若違反政府規例或訓令,作出任何不當行為、干犯刑事罪行(不論是否與其公職有關)或令公務員隊伍聲譽受損,都可能受到紀律處分。特區政府設有行之有效的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對被指涉及行為不當的個案迅速展開調查。若經既定程序後,證實有公務員行為不當,當局會嚴厲執行紀律處分,絕不姑息。所有紀律調查會按照自然公義的原則,並且依循訂明的適當方式和程序,公平公正地進行。
6.2
委員會與政府攜手合作,致力維持公務員隊伍最高的品格標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 8 條15規定,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16 訂明不適用人員的個案外,政府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9、10 或 11 條處罰甲類人員之前,必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除試用人員、合約和部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人員,甲類人員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務員。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底,屬委員會紀律事宜職權範圍的甲類人員約有 118 000 人。
15
請參閱第一章第1.5段。
16
請參閱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審議紀律個案時, 委員會一向致力確保建議的懲罰輕重是以呈交的案情和證據為依據。雖然不當行為或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是主要考慮因素,但委員會亦需確保公務員整體的懲處尺度盡量維持公平一致。參考先例的罰則作為基準,有助我們考慮懲罰是否輕重恰當。不過,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或可能還有其他相關因素需要考慮,我們予以支持的懲罰最終或會與局 / 部門原先的建議有所不同。為求與時並進,並符合社會的期望,我們已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定期檢討懲罰標準。局方應按情況考慮更嚴厲的處分,提高罰則,以彰顯政府維持公務員隊伍的崇高品行和誠信操守的決心。
6.4
至於局 / 部門的管理層面, 大前提是要適時和迅速採取行動。長時間拖延施行懲罰不但有違政府的紀律處分政策,亦與懲前治後的目的背道而馳。
二零二零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紀律個案
6.5
年內,委員會就 2 9 宗紀律個案提供意見。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118 000 名甲類人員計算,所佔比例約為 0.02%。紀律個案數字在近年一直處於低水平,顯示絕大部分公務員均能秉持應有的崇高品行和紀律標準。公務員事務局向委員會承諾會努力不懈,透過提供培訓、舉辦研討會、發布和更新規則及指引等,向各級公務員推廣良好品行及誠信標準。委員會鼓勵公務員事務局繼續籌辦各類培訓和經驗分享會,讓現職公務員從紀律個案中汲取經驗,引以為鑑。委員會欣悉局方為前線和初 / 中級人員安排特定分享會,提醒他們格外留意一些容易犯錯的地方,並會繼續為其他職系和職級安排特定分享會。
6.6
委員會在二零二零年就 2 9 宗紀律個案提供意見,按刑事罪行 /
不當行為類別和有關人員薪金組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 X。在
這 29 宗個案中,有 12 宗的涉案公務員最終被開除(「迫令退休」17
或「革職」18 ),而處以「嚴厲譴責」19 另加金錢懲罰(「罰款」 20 或「減薪」21 )的個案則有九宗。「嚴厲譴責」另加金錢懲罰是僅次於
開除和「降級」22 的最嚴厲懲罰。處以嚴厲懲罰可收以儆效尤之效。
17
遭迫令退休的人員或可獲發全部或部分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條款受聘的人員,則要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會獲發延付退休金。
18
革職是最嚴重的懲罰形式,因為有關人員會喪失所有退休福利(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除外)。
19
嚴厲譴責通常會令有關人員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當局一般會建議向干犯較嚴重不當行為/刑事罪行或屢犯輕微不當行為/刑事罪行的人員施加這種懲罰。
20
罰款是最常用的金錢懲罰。根據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為基準的罰款計算方法,罰款額以相等於涉案人員一個月實職薪金為上限。
21
減薪是一種金錢懲罰,方法是從有關人員的薪酬中扣減一至兩個增薪點。享有與薪金掛鈎津貼或福利的人員如被處以減薪懲罰,以致在減薪後不再按可享該等津貼或福利的薪點支薪,則該員原先享有的津貼或福利便會被調低或暫停發放。涉案人員若經既定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評核,顯示其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令人滿意,便可「賺回」遭扣減的薪點。與「罰款」相比,減薪可起更大的懲戒作用,而且更具「改過」功能,推動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方面持續達到應有標準,以「賺回」遭扣減的薪點。
22
降級是嚴厲懲罰。與嚴厲譴責一樣,降級通常也會令有關人員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以致他們喪失晉升資格和有巨大的金錢損失。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條款受聘的人員如被處以降級懲罰,其所得退休金會按降級後所屬職級的薪酬計算。有關人員在降級後的薪酬和年資排名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定,通常會假設他一直在該較低職級工作,並按該職級的可得薪點發薪。
對紀律事宜的檢討及意見
6.7
委員會除考慮每宗紀律個案的懲罰輕重是否恰當外,還會就不同個案提出意見,並與公務員事務局探討方法精簡程序,提高紀律處分制度的效率。事實上,不少已落實的變動和部分現正研究的建議都是由委員會倡議。委員會年內提出的主要評論、意見和建議,載於下文各段。
涉及與性有關罪行紀律個案的懲處
6.8
對於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委員會一概嚴肅待之。在各宗已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個案中,委員會越加關注與性有關的罪行。我們留意到隨著輕便流動裝置的使用漸趨普遍,偷拍裙底的罪行和定罪個案的數目有上升趨勢。縱然涉及偷拍裙底的紀律個案為數不算多(由二零一八年的零宗,二零一九年兩宗,二零二零年三宗,增至二零二一年頭兩個月有四宗),但個案數目增加的趨勢令人關注。委員會欣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窺淫、私密窺視和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等行為,訂立新的刑事罪行。該建議獲市民大力支持,政府亦對建議積極回應。我們期望新的罪行能夠早日訂立。
6.9
去年,因應委員會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檢討了偷拍裙底罪行的懲罰基準,並同意對證據確鑿的個案建議加重懲罰,以表明政府絕不容忍這類違法行為的立場。年內,委員會審視一宗偷拍裙底的個案時,根據更嚴厲的懲處標準,並且考慮到個案的嚴重程度和案情,犯案人令受害人蒙受傷害,又使政府聲譽受損,建議予以開除以作懲罰。委員會會繼續與公務員事務局合作,提醒各局 / 部門的紀律處分當局必須對涉案的人員採取果斷行動,作出懲處。
正式紀律個案的處理
6.10
紀律懲處的輕重恰當固然至為重要,迅速和適時的行動對執行紀律處分制度同樣關鍵。拖延紀律行動不但削弱制度的公信力和紀律處分的懲罰與阻嚇作用,對於涉事各方亦不公平。政府絕不容忍不當行為,亦要求公務員維持高度誠信,但拖延紀律行動會令政府這方面的信譽受損。
6.11
有賴委員會與公務員紀律秘書處過往的努力和合作, 我們喜見公務員紀律秘書處擬訂了一份清單,羅列出向委員會提交紀律個案時須包括的資料 / 文件。我們期望該份清單有助各局 / 部門確保不會遺漏任何相關資料,並有利隨時監察處理個案的進度。
6.12
不過,委員會關注有三宗個案,部門用了超過兩年時間才完成調查和決定懲罰的建議。有關部門解釋調查需時,當中涉及蒐集所有與被指稱不當行為有關的資料。此外,亦要預留時間讓涉事人員在紀律聆訊舉行前作出申述。信守程序公義固然重要,但委員會認為有關個案有空間縮短和加快處理過程,例如盡早把個案上報高層管理人員作出指示。遇上個案有時間限制的考慮因素,例如有關人員行將退休,則每項程序更須加快進行。
6.13
在一宗涉及人員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個案中, 有關部門拖延超過一年才向公務員紀律秘書處提交懲罰建議。該部門解釋,是因為須待執法機關確認不會再就另一項涉嫌干犯的刑事罪行向涉事人員展開刑事法律程序。其實該人員的罪名已經成立,部門得知其被定罪後就理應立即採取紀律行動。另一宗個案涉及曠職的人員,有關部門本可在發現該人員擅離職守為期超過 1 4 天時,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3) 條予以即時革職。如果部門當時及早採取行動,就能在結案和提交建議予委員會審視之前,有足夠時間因應該人員以往的病歷徵詢法律意見。委員會已向有關部門給予意見和觀察所得,相信部門會汲取經驗以免日後再次發生同類情況。
停職人員復職
6.14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23 第 13 條着令人員停止職務屬於行政措施,管方如果認為有關人員必須基於公眾利益停止行使其公職的權力和職能,即可採取這項措施。停職並非懲罰,亦非假定有罪的暗示,因此有關局 / 部門在考慮人員應否停職或復職時,應全面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如果已打算開除或對有關人員採取免職紀律行動,則不應讓其復職。
23
在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後,當局可按以下情況着令人員停止職務:
(a)
如當局已經或行將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針對該人員而展開紀律程序,而有關程序可能導致該人員被免職,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a)條被停職,並須獲准支取着令停職當局認為合適而不少於其職位薪酬50%的薪酬;
(b)
如執法機關已經或相當可能會針對該人員展開刑事法律程序,而當局可能在該人員被定罪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展開紀律程序並導致其被免職,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 命令》第13 (1)( b)條被停職,並須獲准支取當局認為合適而不少於其職位薪酬50%的薪酬,直至被定罪。如有關罪名嚴重至足以令其被革職,則該人員在其個案等候紀律處分當局考慮期間,不得獲發任何薪酬;或
(c)
如該人員正就其行為接受研訊,而讓其繼續行使職位的權力及職能有違公眾利益,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 命令》第1 3 ( 1) ( c ) 條被停職,並須獲准支取其職位薪酬的全數。
6.15
一宗個案的涉事人員被發現干犯多項不當行為而被停職。有關部門在調查進行期間讓該人員復職。與此同時,該部門又決定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 條向該人員採取免職紀律行動。委員會認為,儘管復職的崗位與該人員先前的工作沒有關連,鑑於指稱的不當行為性質和程度均屬嚴重,該部門為謹慎起見,不應讓涉事人員復職。有關部門考慮容許該人員復職所涉風險的負面影響時,公眾利益必須凌駕於該人員的個人利益之上。
6.16
在另一宗個案, 涉事人員被裁定干犯兩項刑事罪行, 判處監禁五個月,其間須停止職務。該人員獲釋出獄後卻獲有關部門安排復職,歷時五個月,直至因紀律處分被開除為止。該部門解釋,在作出復職安排前已參考一些先例。不過,委員會在仔細了解該個案後,發現部門參考的先例涉及的刑事罪行的嚴重程度均比本個案為輕。容許本個案的人員復職可能會引致部門同事誤解甚至質疑。委員會已建議該部門日後作出復職決定時,要考慮涉事人員定罪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