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務員聘任

2.1
維持一支盡忠職守、堅守法治、行事客觀、不偏不倚的公務員隊伍,對政府有效管治極為重要。公務員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骨幹,必須堅守和落實「一國兩制」。因此,在聘任公務員方面,必須極為嚴格,確保只有最合適的優秀人才方可獲聘,加入公務員隊伍。
2.2
二零二一年,委員會審議了 1 379 項建議,並作出意見,當中 1 350 項與聘任有關,其餘 29 項則與品行及紀律有關。所有建議都是各局 / 部門努力工作的成果。各局 / 部門共進行了 157 項招聘工作和 742 項晉升選拔工作,以填補新的職位空缺和補充所需人手。這兩項數字的背後涉及數以千萬計的申請人和合資格人員,他們的入職申請和晉升資格必須經委員會仔細評核。此外,委員會亦就 26 項延長服務或退休後重行受僱的建議提供意見,其中 25 項為按照公務員事務局二零一七年六月公布的經調整機制作出的續聘建議。另有 247 宗涉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或試任期的個案,其餘 178 宗則為其他與聘任有關的個案。
2.3
除就個別建議提供意見外,委員會亦會與公務員事務局緊密合作,就新訂的聘任政策提供意見,務求改善和精簡聘任程序,並按需要提出檢討事項。本章詳細闡述委員會在這方面的工作。
公務員招聘
2.4
招聘公務員的工作由公務員事務局及各局 / 部門負責。招聘可以用公開招聘或內部聘任方式進行,亦可以兩者並用。對於須向委員會提交建議的個案5 ,我們必須信納有關的遴選標準客觀、招聘程序恰當。各局 / 部門在招聘工作採用新的篩選準則前,必須徵詢委員會意見,以確保有關準則公平合適。我們也會向各局 / 部門建議各項改善招聘程序效率和成效的措施,以便盡早向獲選應徵者發出聘書。
5
就招聘而言,這是指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 6 點的訂明金額( 二零二一年年底為53,500元)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但不包括:(a)屬於非學位及非專業職系的基本職級人員;以及(b)訂明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5
二零二一年,委員會一共就 157 項招聘工作提供意見,涉及 1 597 個職位空缺,當中 1 545 個(分屬 150 項招聘工作)是以公開招聘方式填補,其餘 52 個(分屬七項招聘工作)則以內部聘任方式填補。這些聘任個案的分項數字和二零二一年與先前四年的建議聘任人數比較表,載於附錄 IV。委員會就年內審議的招聘建議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三章。
2.6
自二零零八年九月起,公務員職位招聘程序中設有考核《基本法》知識一環。學歷要求定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或以上的公務員職位,應徵者均須參加《基本法》測試,成績會佔其整體表現評分的一個適當比重。為鼓勵公務員學習和加深認識《基本法》,公務員事務局經檢討後決定所有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刊登的公務員招聘,有關職位的入職條件必須包括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公務員職位的申請人無論在其他方面表現的評分如何,都必須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委員會全力支持把認識《基本法》列為加入公務員隊伍的必要入職條件。至於下一步工作,公務員事務局承諾會檢視和更新《基本法》測試的考核內容,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納入考核範圍,務求反映招聘職位的要求。委員會樂意在公務員事務局的檢討過程中提供意見。
公務員晉升選拔
2.7
在公務員晉升選拔方面, 委員會的職能是就公務員的晉升事宜6 向政府提供意見,確保政府採用公平公正的晉升制度,選拔最合適和能幹的人員升任較高職級的職務。在審議各局 /部門提交的晉升建議時,委員會須信納選拔程序恰當穩妥,不論合資格人員是按何種條款受聘,他們的晉升機會均會按才幹、經驗、工作表現、品格及晉升職位所規定的資格(如有)等準則,得到公平且充分的考慮。此外,委員會亦會就晉升選拔工作和管理員工表現的相關事宜提出意見,以求改善不足之處,務使整套公務員晉升選拔制度更趨完善。
6
根據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有關中、高級人員( 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 6 點的訂明金額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的晉升建議,必須提交委員會審議和徵詢意見,當中不包括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及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8
年內,經委員會審議的晉升選拔建議有 742 項,一共有 9 634 名人員獲得推薦晉升或署任。公務員要獲得晉升,必須靠自己的能力爭取,以用人唯才的原則進行選拔。競爭大多是激烈的。因此晉升選拔委員會的建議必須經得起監察的考驗,而對於委員會的提問,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客觀證據作支持。上述個案的分項數字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委員會審議該等建議後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四章。
2.9
為防止公務員聘任出現任何實際或可被視為構成利益衝突的情況,政府設有行之有效的利益申報機制,以監督公務員的招聘和晉升選拔工作。擔任招聘 / 晉升選拔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人員須在展開工作前,申報其與合資格應徵者 / 候選人員之間,有否構成或可被視為構成利益衝突的關係。聘任當局會考慮申報關係的親疏程度,以及相關的實際 / 可被視為構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以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聘任當局可指示更改招聘 / 晉升選拔委員會的組合,或要求相關主席或委員在招聘 / 晉升選拔委員會暫時避席,或不參與評審其已申報關係的應徵者 / 候選人員。
2.10
公務員事務局經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後, 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完成檢討,決定簡化利益申報機制。擔任招聘 / 晉升選拔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人員如申報與某應徵者 / 候選人員之間的利益關係,而該段關係在先前的招聘 / 晉升選拔工作已曾申報,並獲同一聘任當局考慮,則只要申報詳情不變,而聘任當局沒有要求採取任何緩解措施(例如主席或成員在招聘 / 晉升選拔委員會暫時避席,或不參與評審其已申報關係的應徵者 / 候選人員),便無須再次作出申報。委員會支持上述修訂,認為在保障機制健全和減少繁文縟節之間取得平衡,是明智之舉。公務員事務局在宣布簡化申報程序的同時,透過各局 / 部門,提醒獲委任為晉升選拔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人員,在申報利益時作出審慎的判斷。
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
2.11
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延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 並在諮詢委員會後,由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全面落實較最後延長服務期為長及經調整的繼續受僱(下稱「繼續受僱」)機制。
2.12
繼續受僱計劃所訂的遴選程序是參照晉升及招聘委員會的運作模式,讓合資格人員經遴選後繼續受僱。如有關職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則其繼續受僱建議須徴詢委員會的意見。年內,各局 / 部門提交了25 項繼續受僱建議,供委員會審議延長服務申請。當中 126 名人員得到委員會支持,獲准延長服務,為期約四個月至四年半不等。 二零二一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延長服務或退休後重行受僱個案的分項數字,以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
2.13
年內,公務員事務局按計劃完成繼續受僱計劃的檢討。檢討結果再次確認,繼續受僱計劃不但為各局 / 部門提供途徑挽留富經驗的公務員,讓各局 / 部門的服務得以維持,亦有助填補短期的人手空缺,以及利便接任安排,對於個別職系備受退休高峰期影響的職級尤甚。公務員事務局參考繼續受僱計劃推行以來所得的經驗,就處理最後延長服務申請(受僱期不多於 120 天)7 的部分安排作出調整,由二零二一年九月起,最後延長服務的受僱期無論是由有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開始還是在人員完成繼續受僱後開始,所有申請均會由《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276(4) 條所載的批核當局,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2/2016 號處理和批核,而無須再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向我們確切表明,人員在繼續受僱計劃的受僱期連同最後延長服務的受僱期合計最長仍按現行政策以五年為限。委員會欣悉有關部門 / 職系首長在考慮和審批在繼續受僱計劃下的申請時,已充分考慮有關的審批準則,以保障現職人員的利益和避免晉升機會受阻。委員會會繼續監察繼續受僱計劃的運作,有需要時會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供意見。
7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2 7 6 ( 4 ) 條,公務員可基於運作需要或個人理由申請在達到退休年齡後作最後延長服務,為期不超過120天(在該延長服務期內所賺取的假期不計在內),有關申請可由相關部門/職系首長或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如申請人為部門首長)批核。
試用 / 試任人員的管理
2.14
規定受聘人員須經過試用 / 試任期的安排,有多個目的,包括︰
(a)
讓受聘人員有機會證明自己適合繼續受聘為公務員;
(b)
讓聘任當局評核受聘人員的工作表現及品行,以確定其是否適合聘用;以及
(c)
讓受聘人員有時間取得相關職位規定的額外資格或通過所需考試。

為保持試用 / 試任制度穩妥施行,部門 / 職系首長負有監督試用 / 試任人員管理工作的權責,包括提供所需培訓、指導和輔導,以協助他們適應工作。各局 / 部門除須持續監察這些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定時提供意見外,亦須適時採取行動,處理任何在試用或試任期內出現的問題。
2.15
為了維持一支實力強大的公務員隊伍,部門 / 職系首長應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 / 試任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頒布的指引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終止試用 / 試任不是懲罰。在試用 / 試任期內任何時間,如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 / 品行方面未能達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態度出現問題,經督導人員及 / 或職系管方指導和給予意見後仍無顯著改善,則有關部門 / 職系首長應及早採取果斷行動,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6 / 200 條終止其服務,而無需等待試用 / 試任期完結或訴諸紀律處分程序。
2.16
各局 / 部門不應用延長試用 / 試任期代替終止聘用,亦不應純粹為了讓受聘人員有更多時間證明自己能勝任有關工作而延長其試用 / 試任期。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 8 3 ( 5 ) / 1 9 9 ( 3 ) 條, 在一般情況下,試用 / 試任期不得延長,除非有關人員因患病或放取進修假期而暫時離開崗位,以致當局沒有足夠機會評核該人員是否適合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又或該人員在符合勝任標準或取得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所需資格方面暫時遇到不能控制的情況,才作考慮。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該人員雖尚未完全符合勝任標準,但確實而明顯展示有能力於延長的試用 / 試任期內達到標準,其試用 / 試任期才應獲得延長。此外,各局 / 部門不得隨意決定試用 / 試任期延長多久,而應充分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和理據,並評估管方決定有關人員可否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所需的時間。
2.17
二零二一年,委員會錄得合共 69 宗終止人員試用 / 試任期的個案,數目較二零二零年的 26 宗上升 165%。在這些個案中,56 宗是與人員工作表現 / 品行欠佳有關,其餘的則涉及試用人員不按 / 拒絕 / 不理會規定,沒有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8 。年內另有 178 宗建議延長試用 / 試任期的個案,大部分個案都是因為人員工作表現偶有失準、品行有輕微缺失或由於健康問題長期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職位規定的資格才能繼續受聘等,而有關的局 / 部門認為可再給予時間,讓他們證明適合長期受聘 / 通過試任關限。這些個案的分項數字和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
8
二零二零年十月,公務員事務局要求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加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二零二一年一月,公務員事務局把聲明要求擴大至涵蓋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
2.18
各局 / 部門普遍都能恪守採用嚴格的標準, 以評核人員是否適合通過試用 / 試任關限。然而,委員會留意到,在部分個案中有前線管理人員未能妥善督導員工。委員會在審視的一宗終止聘用個案中,關注到有一名試用人員長時間干犯多項不當行為,部門卻是在接獲投訴和經調查後才揭發問題。如督導人員有進行定期檢查,而非單靠電話通訊和每周口頭匯報作為監督,本應可採取主動,終止有關試用人員的服務。該個案顯示局 / 部門有需要調整並革新員工督導的管理策略,尤其是對外派人員的監管。委員會已建議該部門檢討現行做法,及可考慮採用創新科技,以協助督導人員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雖然市民投訴可以反映人員的表現,但主動監察和確保優質服務是管理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
2.19
評核報告是管理員工工作表現制度的重要一環,既是監察和評核員工表現的工具,亦可用於籌劃培育員工之上。對試用 / 試任人員而言,適時就他們的表現給予意見尤其重要,因為這些人員有必要知道其表現如何,讓他們有機會改善不足之處。在一宗延長人員試任期的個案中,委員會發現,在試任期間撰寫的六份評核報告中,有三份逾期撰寫,其中有一份更逾期達 14 個月,情況令人失望。此外,該三份評核報告中的書面評語幾乎完全相同。此舉有違工作表現評核作為評核工具的目的,未能評核受評人在指定期間內的工作進展或其他表現。委員會已建議職系管方借鑑該宗個案,提醒其職系人員應勤於職守,妥善履行工作表現管理職務。
2.20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86(4) 條 / 200(4) 條的規定,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延長或終止試用 / 試任期建議,應盡可能在相關試用 / 試任期屆滿前最少兩個月提交委員會。委員會認為,如因沒有及時處理這類個案而令有關人員未能在試用 / 試任期屆滿前得悉管方的決定,是極不理想的。
2.21
有一宗個案,部門就一名正接受執法機關調查的人員,徵求委員會對押後批准其通過試用關限的意見。但建議是在通過試用關限日期屆滿後才向委員會提交。雖然部門的職系管方清楚知道該人員正接受調查,但卻延至試用期臨近屆滿時,才通知部門的聘用組。委員會認為,如該兩個組別之間能有緊密的溝通和加強協調,該個案便可及早處理,並適時提交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已要求該部門檢討內部處理程序並改善相關的匯報和監察機制。
2.22
在另一宗個案中,一名人員持續放取病假,因應其病假日數和其後一段時間只執行輕省職務,其試用期因而須予延長。延長試用期的目的是讓有關部門可根據再召開的醫事委員會的意見,全面評估該人員是否適宜執行其主要職務。然而,該部門忽略了需要在延長期內計算取得醫事委員會意見所需的時間,結果要將試用期再度延長。由於尋求醫事委員會的意見是整個過程中的關鍵一環,委員會建議該部門在考慮延長試用期的適當期限,把要安排醫事委員會所需的時間計算在內,以省卻一再延長試用期的行政工作。
2.23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5/2015 號,試用人員如被口頭或書面警告9 ,前者的試用期會被延長六個月,後者則會延長一年,並會因此不獲發增薪10 。由於不論警告於何時發出,試用期均會由原來的屆滿日期起開始延長,管方應在警告發出後立即徵詢委員會對延期的意見,而無須等待試用期即將屆滿才作出。然而,委員會在年內仍發現不少延遲提交要求延長試用期的個案。
9
口頭或書面警告是一種簡易紀律行動,適用於公務員干犯輕微不當行為( 例如偶爾遲到)的個案。簡易紀律行動可讓局/部門迅速處理性質輕微的個別不當行為,以儆效尤。這類個案無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被口頭或書面警告的人員會受到限制,在一段時間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
10
如有關人員的試用期被延長且因此導致他有金錢損失,該名人員在延長的試用期內不會獲發增薪,其增薪日期亦會永久延後一段相同時間。在延長的試用期完結時,聘任當局會考慮該人員的工作表現是否令人滿意,以及是否信納該人員完全符合該職系的長期實聘要求,以決定是否確實聘任該人員為該職級的人員。
2.24
在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中,管方在向人員發出警告一年後才提交個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由於管方必須在獲得委員會意見後,才可向被警告人員發出延長其試用期的正式通知,委員會關注到,所發出警告的懲處和阻嚇作用在隔了此段時間後會被削弱。我們認為管方應在發出警告後盡快通知有關人員延長其試用期的後果。委員會留意到該部門已不止一次有類似延後工作的情況,因此已要求該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檢討內部處理程序,以及在制度層面處理委員會關注的問題。必要時公務員事務局可給予協助。
其他公務員聘任事宜
2.25
二零二一年,委員會就 178 宗其他聘任個案提供意見,包括續約、不予續約或延長合約期、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借調11 、開放職位安排12 、檢討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3 等事項。這些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和與先前四年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I。
11
借調是暫時免除某人員的實任職務,以有時限和非實任的方式,安排該員填補另一個不屬於其本身職系的職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門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某些技能或專長來配合運作,而具備這些技能或專長的人員只能在另一個公務員職系中找到,該部門便會考慮借調另一職系的人員填補轄下的職位。
12
開放職位安排是指把合約人員所擔任屬於晉升職級的職位,開放給目前出任該職位的人員和其他低一級的合資格人員競逐。這項安排適用於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條款續約的海外合約人員,以及申請按現行條款續約的其他合約人員。
13
《聘任指南》是部門就個別職級擬備的正式文件,說明各職級在招聘或晉升方面所需的資歷、要求和聘用條款。各局和部門須經常更新其職權範圍內各職系《聘任指南》所載的入職條件、聘用條款和職責說明,並提交公務員事務局批准。
2.26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並非紀律處分或懲罰,而是為公眾利益着想,基於下列原因而採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員工雖然已獲管方給予機會證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現仍未能達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對員工失去信心,無法再委以公職。

為公眾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人員可獲得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退休金會延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發放。如屬按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受聘的人員,則可按有關計劃的規則,獲發放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2.27
年內,經委員會審議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的個案有 73 宗,除了一宗是基於人員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其餘所有個案都是由於人員不按 / 拒絕 / 不理會規定,沒有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令管方對其失去信心。至於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個案,除了上文所述經引用第 12 條並完成處理的個案外,年內有四名人員經密切觀察後,被剔出觀察名單,當中一名人員被管方根據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其退休,其餘三人是基於健康考慮而被管方暫緩執行第 12 條行動。截至二零二一年年底,仍有三名人員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仍在接受密切觀察。
2.28
委員會在處理晉升選拔建議而審視員工評核報告時,會繼續提醒各局 / 部門留意可能須根據第 12 條採取行動的個案,以便作適當跟進。委員會也會密切監察部門管方有否果斷並適時採取此項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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