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聘任

2.1
要带领香港应对未来的挑战,变中向前求进,需要能做事和做成事的有为政府。维持一支尽忠职守、致力为民服务和勇于承担的公务员队伍,对建立和维持一个有为政府至为重要。因此,必须坚守聘任公务员的基本原则,聘用最合适的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
2.2
二零二二年,委员会审议了1 265项建议,并作出意见,当中1 193 项与聘任有关,其余72项则与品行和纪律有关。所有建议都是各局/部门努力工作的成果。各局/部门共进行了132项招聘工作和746项晋升选拔工作,以填补新的职位空缺和补充所需人手。这两项数字的背后涉及成千上万的申请人和合资格人员,他们的入职申请和晋升资格必须经委员会仔细评核。此外,委员会亦就23项按照公务员事务局二零一七年六月公布的经调整机制作出续聘的建议提供意见。另有196宗涉及延长或终止试用期或试任期的个案,其余96宗则为其他与聘任有关的个案。
2.3
除就个别建议提供意见外,委员会亦有与公务员事务局紧密合作,就新订的聘任政策提供意见,务求改善和精简聘任程序,并按需要提出检讨事项,让聘任制度更加完善和高效。本章详细阐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公务员招聘
2.4
招聘公务员的工作是由公务员事务局和各局/部门负责。招聘工作可以用公开招聘或内部聘任方式进行,亦可以两者并用。对于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个案5,我们要求及须信纳有关的遴选标准客观、招聘程序恰当。各局/部门在进行招聘时决定引用新的筛选准则前,必须征询委员会意见,以确保有关准则公平合适。我们也会向各局/部门建议各项改善招聘程序效率和成效的措施,以便尽早向获选应征者发出聘书。
5
就招聘而言,这是指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6点的订明金额(二零二二年年底为54,840元)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但不包括:(a)属于非学位和非专业职系的基本职级人员;以及(b)订明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5
二零二二年,委员会一共就132项招聘工作提供意见,共涉及1 606个职位空缺,当中1 551个(分属127项招聘工作)是以公开招聘方式填补,其余55个(分属五项招聘工作)则以内部聘任方式填补。这些聘任个案的分项数字和二零二二年与先前四年的建议聘任人数比较表,载于附录IV。委员会就年内审议的招聘建议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三章。
2.6
公务员队伍作为香港特区政府的骨干,必须坚守和落实「一国两制」,并且支持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工作。公务员亦须具备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正如我们在上一份年报所述,公务员事务局承诺会检视和更新旧有《基本法》测试的考核内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纳入招聘考核范围。委员会全力支持此项措施,以确保新入职人员适合受聘为公务员并符合所申请职位的条件。二零二二年六月,公务员事务局推出新的《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规定,并作出公布。根据新规定,由二零二二年七月起刊登的公务员招聘广告,会把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列为入职要求,所有公务员职位的申请人均须参加有关测试。在审视招聘建议时,委员会欣悉各局/部门在招聘程序中已确保完全符合新规定。
2.7
要维持有效管治,有赖各级公务员通力合作。政府最核心、最高级别的首长级公务员在推动有效管治方面能发挥更大的领导作用。委员会将一如既往仔细严谨审阅每项涉及首长级职位的聘任建议,并确保建议是按用人唯才的原则,及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而达致。
公务员晋升选拔
2.8
在公务员晋升选拔方面,委员会的职能是就公务员的晋升事宜6向政府提供意见,确保政府采用公平公正的晋升制度,选拔最合适和能干的人员担任较高职级的职责。在审议各局/部门提交的晋升建议时,委员会须信纳选拔程序恰当稳妥,不论合资格人员是按何种条款受聘,他们的晋升资格均会按才干、经验、工作表现、品格和晋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如有)等客观准则,得到充分且持平的考虑。此外,委员会亦会就晋升选拔工作和管理员工表现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以求改善不足之处,务使整套公务员晋升选拔制度更趋完善。
6
根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有关中、高级人员(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6点的订明金额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的晋升建议,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和征询意见,当中不包括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9
年内,经委员会审议的晋升选拔建议有746 项,一共有9 512名人员获得推荐晋升或署任。公务员要获得晋升,必须靠自己的能力争取,以用人唯才的原则进行选拔。竞争大多是激烈的。因此晋升选拔委员会的建议必须经得起监察的考验,而在回应委员会的提问时,必须提供充分理由和客观证据作支持。上述个案的分项数字和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委员会审议该等建议后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四章。
延长公务员服务年期
2.10
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延长公务员的服务年期,并在咨询委员会后,由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全面落实较最后延长服务期为长及经调整的继续受雇(下称「继续受雇」)机制。
2.11
继续受雇计划所订的遴选程序是参照晋升和招聘委员会的运作模式,让合资格人员经遴选后继续受雇。如有关职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则其继续受雇建议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年内,委员会审议了23项继续受雇建议,共支持80名人员的延长服务申请,为期四个月至累积五年不等。二零二二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延长服务或退休后重行受雇个案的分项数字,以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VI。
试用 / 试任人员的管理
2.12
规定受聘人员须经过试用/试任期的安排,有多个目的。有关安排既给予受聘人员机会证明自己适合继续受聘为公务员,亦可让聘任当局评核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品行,以确定其是否适合聘用。就部分特定公务员职位,试用/试任期也可让受聘人员有时间取得相关职位的所需资格或通过指定的考试。为保持试用/试任制度稳妥施行,部门/职系首长肩负监督试用/试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提供所需培训、指导和辅导,以协助他们适应工作。各局/部门除了要持续监察这些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定时提供意见外,亦须视乎实际情况,适时采取果断行动,处理任何在试用或试任期内出现的问题。
2.13
为了维持一支高质素的公务员队伍,部门/职系首长必须以严格标准评核试用/试任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品行,确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适的人员才能通过试用/试任关限,继续获得聘用。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颁布的指引及《公务员事务规例》,终止试用/试任不是惩罚。在试用/试任期内任何时间,如有关人员在工作表现/品行方面未能达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态度出现问题,经督导人员及/或职系管方指导和给予意见后仍无显著改善,则有关部门/职系首长应及早采取果断行动,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6/200条终止其服务,而无需等待试用/试任期完结或诉诸纪律处分程序。
2.14
虽然新入职人员应获得公平机会,让他们能够在政府发展自己长远的事业,但各局/部门不应以延长试用/试任期取代终止聘用,亦不应纯粹为了让受聘人员有更多时间证明自己能胜任有关工作而延长其试用/试任期。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3(5)/199(3)条,在一般情况下,试用/试任期不得延长,除非有关人员因患病或放取进修假期而暂时离开岗位,以致当局没有足够机会评核该人员是否适合通过试用/试任关限,又或该人员在符合胜任标准或取得通过试用/试任关限所需资格方面暂时遇到不能控制的情况,才作考虑。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该人员虽尚未完全符合胜任标准,但能确实而明显展示有能力于延长的试用/试任期内达到标准,其试用/试任期才应获得延长。此外,各局/部门不该随意决定试用/试任期延长多久,而是应充分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和理据,并评估管方决定有关人员可否通过试用/试任关限所需的时间。
2.15
二零二二年,委员会录得合共46宗终止人员试用/试任期的个案。这些个案大部分与人员工作表现及/或品行欠佳有关。年内另有150宗建议延长试用/试任期的个案,大部分个案都是因为有关人员工作表现偶有失准、品行有轻微缺失或由于健康问题长期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职位规定的资格才能继续受聘等,而有关的局/部门认为可再给予时间,让他们证明自己适合长期受聘/通过试任关限。这些个案的分项数字和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I。
2.16
各局/部门虽有严格遵守试用/试任制度的一般指引,审慎考虑如何处理有问题人员,但把决定延至试用期即将届满才作出,对维持公务员的服务水平实无帮助。委员会在审视两项终止试用期的建议时,留意到该两名试用人员获聘后不久,便被发现工作表现欠佳,即使上司加强指导和辅导,其表现仍未如理想。他们的上司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既要管理他们未达标准的工作表现,又要避免他们影响或扰乱工作单位的畅顺运作。直到需要终止该两人员试用期的建议提交委员会征询意见时,已经过了接近三年。有见他们的工作表现持续欠佳,经过一段长时间后仍没有改善,该两人员的上司其实早应上报个案,由更高级别的人员考虑及作出裁决。包容表现欠佳的人员,对其他同事并不公平,更可能打击他们的士气。经审议后,委员会完全支持终止该两人员试用期的建议,并敦促两个相关部门提醒部门内各级管理层对试用人员的管理,多加关注。
2.17
按简易纪律行动发出口头和书面警告,是公务员惩罚体制中施行的第一和第二的两个层级,目的是让各局/部门能迅速处理性质轻微和单一的不当行为。虽然施行简易纪律行动前无须征询委员会意见,但因受处罚而引致需要延长试用期的个案,则须提交委员会考虑7。去年,委员会仍发现在部分个案中,管方用了颇长时间才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有违迅速惩处的目的。在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中,管方在裁定有关人员行为不当九个月后,才正式发出口头警告;另外两宗个案耗时更长,有关人员分别相隔八个月和12个月才受到惩处。我们认为长时间的延误不但削弱警告的阻吓作用,更会令延长试用期的安排一并延误,减弱延长试用期的处罚效果。委员会已提醒有关部门,日后须尽快处理类似个案。
7
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5/2015号,试用人员如被口头或书面警告,其试用期分别会被延长六个月和一年,两者都会导致有金钱损失,即该人员在延长的试用期内不会获发增薪,其增薪日期亦会永久延后一段相同时间。在延长的试用期完结时,聘任当局会考虑该人员的工作表现是否令人满意,以及是否信纳该人员完全符合该职系的长期实聘要求,以决定是否确实聘任该人员为该职级的人员。
2.18
评核员工工作表现是评核人与受评人双向沟通的过程。受评人须从中得悉所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而评核人则应如实作出评核。对试用/试任人员而言,依时获得全面的评核尤其重要,他们需要知道上司对其工作表现的意见,才能加以改善,力求进步。要达至全面评核的效果,评核人应根据适用于相关职级的评核标准,对受评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进展作出具体及客观描述(包括其优点和弱点),作出评核。然而,在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中,评核人连续在两份报告对试用人员作出相同重复的评语。在另一宗个案中,两名不同的评核人连续在一名试用人员的评核报告中,给予近乎相同的评语。再有另外一宗个案,试用人员因疏忽职守而被书面警告,但依然获得与前三份评核报告几乎完全相同的评语。委员会认为评核人员就受评人在不同时期的工作表现作出相同的评核或给予差不多一样的评语,并不符合工作表现评核制度的目的,亦无助试用人员的事业发展。委员会认为,不论问题是出于评核人撰写报告的技巧不足,还是对撰写评核报告缺乏认知,管方应送他们参加公务员学院举办的培训课程,提升他们撰写工作表现评核报告的质素。
2.19
除了评核报告的质素外,适时填交报告亦同样重要,尤其是试用/试任人员的报告,好让他们改善被评不足的地方。在两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中,委员会留意到有关人员的首份试用期评核报告迟了六个多月才填写。在另一宗个案中,委员会发现评核人在延误了大约一年之后,才一并撰写有关试用人员的首两份评核报告。适时撰写员工评核报告是所有评核人的责任。未能或严重延误撰写报告反映督导人员的管理能力不足。委员会明白延误撰写评核报告有时是因受评人迟迟不填交引起,因此已敦促职系管方密切监督评核报告的撰写进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评核报告能准时完成。
2.20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6(4)条/200(4)条的规定,属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延长或终止试用/试任期建议,应尽可能在相关试用/试任期届满前最少两个月提交委员会。委员会认为,如因没有及时处理这类个案,而令有关人员未能尽早或未能在试用/试任期届满前得悉管方的决定,是极不理想的。
2.21
在某些情况下,如导致需要延长/终止试用/试任期的事件发生在试用/试任期临近届满时,有关局/部门未必能在期限前提交延长/终止建议,委员会对此表示理解。可是,若导致延误的原因是由于事前规划不周或部门内部沟通不足,则不能接受。就有关个案,相关部门已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即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采用按时呈阅制度,密切监察类似个案,避免再次发生同类情况。另一个部门一直押后提交一个延长试用期个案的建议,直至有关人员的增薪点问题得到解决后才提交。尽管该问题与试用人员有关,但在考虑是否延长其试用期并非关键。我们已敦促部门管方提醒所有负责人员不要忽略提出延长试用期建议的主要目的,并应以常理判断连系行政工作的优先次序。
其他公务员聘任事宜
2.22
二零二二年,委员会就96宗其他聘任个案提供意见,包括不予续约或延长合约期、借调8 、开放职位安排9、检讨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0 等事项。这些个案的分项统计数字和与先前四年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VIII。
8
借调是暂时免除某人员的实任职务,以有时限和非实任的方式,安排该员填补另一个不属于其本身职系的职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门在一段短时间内需要某些技能或专长来配合运作,而具备这些技能或专长的人员只能在另一个公务员职系中找到,该部门便会考虑借调另一职系的人员填补辖下的职位。
9
开放职位安排是指把合约人员所担任属于晋升职级的职位,开放给目前出任该职位的人员和其他低一级的合资格人员竞逐。这项安排适用于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条款续约的海外合约人员,以及申请按现行条款续约的其他合约人员。
10
《聘任指南》是部门就个别职级拟备的正式文件,说明各职级在招聘或晋升方面所需的资历、要求和聘用条款。各局和部门须经常更新其职权范围内各职系《聘任指南》所载的入职条件、聘用条款和职责说明,并提交公务员事务局批准。
2.23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2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并非纪律处分或惩罚,而是为公众利益着想,基于下列原因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员工虽然已获管方给予机会证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现仍未能达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对员工失去信心,无法再委以公职。

为公众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人员可获得退休福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人员,其退休金会延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放。如属按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条款受聘的人员,则可按有关计划的规则,获发放来自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
2.24
年内,有九个局/部门辖下共九名人员因表现欠佳而受到密切观察。有四名人员其后被剔出观察名单,当中两人因纪律理由而被革职,一人自行辞职,另一人则已改善表现。截至二零二二年年底,公务员事务局正在处理两名人员的个案,余下仍有三名人员受到密切观察。
2.25
委员会在处理晋升选拔建议而审视员工评核报告时,会继续提醒各局/部门留意可能须根据第 12 条采取行动的个案,以便作适当跟进。委员会也会密切监察部门管方有否果断并适时采取此项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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