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務員紀律

6.1
公務員必須盡忠職守、勤奮實幹,竭力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為了維持廉潔高效的公共服務,以及保持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公務員必須時刻恪守崇高的品行和紀律標準。為此,政府設有行之有效的紀律處分機制,懲處違反政府規則和規例或觸犯法例的公務員,令公義得以彰顯。
6.2
委員會與政府攜手合作,致力維持公務員隊伍最高的品格標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8條13規定,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14 訂明不適用人員的個案外,政府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9、10或11條處罰甲類人員之前,必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除試用人員、合約和部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人員,甲類人員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務員。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底,屬委員會紀律事宜職權範圍的甲類人員約有123 000 人。
13
請參閱第一章第1.5段。
14
請參閱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審議各局/部門提交的紀律個案及其建議施加的懲處時,委員會必須信納當局已對不當行為作出公正和全面的調查,並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作為依據,而被控人員作出申述的權利也得到保障。委員會亦須審慎考慮罰則的輕重,確保紀律標準不僅在公務員隊伍內維持總體一致,而且能與時並進,符合公眾期望。
二零二二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紀律個案
6.4
年內,委員會就72宗已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所訂正式紀律程序處理的紀律個案提供意見。與二零二一年相比,紀律個案增加43宗,當中有一大部分(17宗)是涉及違規人員沒有遵守年內實施的「疫苗通行證」安排15。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123 000名甲類人員計算,個案總數所佔比例僅約為0.06%。紀律個案百分比一直處於低水平,顯示絕大部分公務員都能秉持應有的崇高品格和紀律標準。儘管個案數目不多,我們是不會容忍個別人員破壞法紀,令香港公務員作為全球最優秀公務員隊伍之一的稱譽受損。
15
根據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實施的「疫苗通行證」安排,除持有有效豁免證明書,證明其健康狀況不適合接種疫苗的政府僱員外,所有政府僱員均須按照當時的疫苗接種要求接種新冠疫苗,才獲准因工作相關目的進入政府處所。公務員如因不遵守該項安排而未能進入辦公處所工作,會被視為擅離職守,並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3)條被即時革職。由於疫情持續消退,政府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取消該項安排。
6.5
委員會在二零二二年處理的72宗紀律個案,按刑事罪行/不當行為類別和有關人員薪金組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IX。約有一半(即37宗)個案的涉案公務員最終被開除(「迫令退休」16或「革職」17),超過四分之一(即20宗)個案的涉案人員被處以「嚴厲譴責」18。有17宗個案另加「罰款」19 的金錢懲罰,亦有七名涉案人員被處以「減薪」20。委員會認為,判處這些懲罰理由充分,反映有關人員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並突顯政府對所犯行為的強烈譴責,更向所有公務員發出清晰而明確的訊息,要求他們嚴守應有的紀律標準。委員會將會繼續公平公正、無畏無私地履行職責。
16
遭迫令退休的人員或可獲發全部或部分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條款受聘的人員,則要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會獲發延付退休金。
17
革職是最嚴重的懲罰形式,因為有關人員會喪失所有退休福利(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除外)。
18
嚴厲譴責通常會令有關人員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 。當局一般會建議向干犯較嚴重不當行為/刑事罪行或屢犯輕微不當行為/刑事罪行的人員施加這種懲罰。
19
罰款是最常用的金錢懲罰。根據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為基準的罰款計算方法,罰款額以相等於涉案人員一個月實職薪金為上限。
20
減薪是一種金錢懲罰,方法是從有關人員的薪酬中扣減一至兩個增薪點。享有與薪金掛鈎津貼或福利的人員如被處以減薪懲罰,以致在減薪後不再按可享該等津貼或福利的薪點支薪,則該員原先享有的津貼或福利便會被調低或暫停發放。涉案人員若經既定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評核,顯示其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令人滿意,便可「賺回」遭扣減的薪點。與「罰款」相比,減薪可起更大的懲戒作用,而且更具「改過」功能,推動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方面持續達到應有標準,以「賺回」遭扣減的薪點。
6.6
公務員事務局向委員會承諾會努力不懈,透過提供培訓、舉辦研討會、發布和更新規則及指引等,向各級公務員推廣良好品行和誠信標準。我們留意到,公務員事務局有持續舉辦特定的經驗分享會,讓公務員認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容易觸犯的錯誤,格外留意及加以提防。公務員紀律秘書處也有維持出訪部門,與部門管方交流,以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快和提升雙方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委員會認同這些工作是重要而且必要,並鼓勵和支持各局/部門齊心協力,盡快完成每個紀律個案。
6.7
根據現行紀律處分機制,以口頭或書面警告形式採取簡易紀律行動21,旨在可迅速處理和糾正性質輕微及偶發的不當行為或過錯。據我們多年來觀察所得,不少部門和職系首長都能有效運用口頭和書面警告來處理員工的失誤,但有些部門或職系雖然在實施後得不到預期的成效,卻仍用此等措施而沒有採取更為嚴厲的紀律行動。委員會一直主張要強化簡易紀律的機制,充分發揮防微杜漸的作用,提升整體公務員隊伍的良好操守和紀律。除了要灌輸和建立一套合適和適用於全體公務員的紀律標準,還需要持之以恆。
21
採取簡易紀律行動的個案無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
對紀律事宜的檢討和意見
6.8
委員會一直與政府緊密合作,尋求和制訂管理公務員的最佳做法,並加以推廣。管理員工的品行和紀律無疑是不能或缺的一環,因此,委員會在審議各局/部門提交的紀律個案時,除了考慮並就懲罰孰輕孰重提出意見外,還會致力找尋是否有加快和更好處理紀律個案的方法。我們的建議有涵蓋紀律管理制度層面的規例、政策,也有涉及程序的。紀律個案能否成功完成,取決於被委派處理個案人員的調查技巧和蒐集證據的知識。下文各段重點載述我們提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以作說明。
6.9
安全駕駛對道路安全和保障道路使用者十分重要。政府一直透過立法、執法和宣傳,致力推廣道路安全。即使沒有明文規定,公務員亦應以身作則,不論在私人時間或執行職務期間駕駛,都應時刻遵守交通規例和保持警覺,做個顧己及人的駕駛者。對政府司機安全駕駛的要求理應更為嚴格。作為聘用大量司機的僱主,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必須妥善管理所有擔任駕駛職務人員的品行和工作表現。
6.10
在處理政府司機干犯交通法例或行為不當時,儘管當局有既定指引和懲罰尺度,但如果未能適時作出懲處,會削弱懲前治後之效。有一宗個案,一名司機在執行職務時因違反交通法例被定罪,但部門在事發約六個月後才給予該司機口頭警告,在此之前的三星期,他又再干犯另一宗交通規例。如果該名司機在早前被定罪後迅即被警告,就會知悉干犯交通罪行會被警告及引帶其在職仕途的負面後果,應會有所警惕而加倍小心駕駛,避免再犯。
6.11
在另一部門的三宗違反交通規例個案中,委員會留意到,該部門接獲有關員工干犯交通罪行的報告後,延至事發後四至六個月,才向司機作出警告和勸諭22,當中一宗個案甚至用了一年時間。從案件得見,該部門所採取「每罪一警告」的處理方式過於機械化,過程中沒有充分考慮涉事司機在短時間內屢次干犯罪行的情況(有兩宗個案一年四次,另一宗個案則四年十次),令人質疑部門實施的口頭/書面警告的阻嚇作用,而涉事的司機有否真正汲取任何教訓。委員會已敦促該部門的管方在考慮施加懲罰的形式和輕重時,須多加警覺是否有重覆違規違法的情況。管方周詳和適時的決定,能讓違規人員清楚知道自己應有的行事標準,並常加警惕。
22
口頭和書面勸諭屬行政措施,並非紀律處分,目的是提醒有關人員糾正表現不足之處。
6.12
委員會明白,複雜的個案需時處理,尤其是牽涉多個單位各自負有不同責任的個案。然而,逾期或延遲處理,不但有損工作效率,更可能令政府面對法律挑戰。委員會相信,簡化工作流程和各方加緊合作,有助加快處理個案,例子可參見下文。
6.13
在兩宗案情簡單的交通定罪個案中,該兩個部門由於需要處理其他迫切的工作,加上人手緊絀,在取得相關法庭文件六個月後,才把個案呈交公務員事務局處理。在另一宗個案中,有關部門為準備展開正式紀律研訊,花了多個月時間檢查和核實被告員工的假期和醫療記錄,也用了過多時間獲取違紀人員的供詞和辯釋。雖然當局必須妥善備存文件記錄和確保符合公正程序,但過於繁複的程序會影響效率,不利公務員紀律制度的施行。
6.14
另有一些提交委員會徵詢意見的個案距離事發的時間已超過兩年。雖然我們確信個案處理耗時並非因為有負責人員疏忽職守或有怠惰,委員會認為若能把個案早點上報上級人員,讓管理層適時介入和督導,應有助個案盡早完成。長遠而言,公務員事務局應領導部門檢討現行處理紀律個案流程,以求提升效率和成效。
6.15
在此之前,我們欣悉公務員紀律秘書處正加緊工作,推動各級人員踴躍參加培訓及分享經驗。當局也有舉辦更多專題培訓,讓人員掌握處理紀律個案所需知識和技巧。二零二三年一月,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積極回應委員會的建議,聯同一般職系處合辦工作坊,邀請執法機關代表講授調查技巧,委員會對此感到鼓舞。委員會會繼續與公務員事務局合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該局推展培訓計劃。
6.16
在刑事或紀律調查/程序仍未完結前,管方獲授權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3條23,着令人員停止職務和行使其公職的權力和職能。停職並非假定人員有罪,本身也不是懲罰。管方在評估容許有關人員繼續工作所涉風險時,應全面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如果正考慮對有關人員採取紀律行動予以開除,則不應讓該人員復職。
23
在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後,當局可按以下情況着令人員停止職務:
(a)
如當局已經或行將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針對該人員而展開紀律程序,而有關程序可能導致該人員被免職,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a)條被停職;
(b)
如執法機關已經或相當可能會針對該人員展開刑事法律程序,而當局可能在該人員被定罪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展開紀律程序並導致其被免職,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b)條被停職;或
(c)
如該人員正就其行為接受研訊,而讓其繼續行使職位的權力及職能有違公眾利益,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c)條被停職。
6.17
在過去兩份年報中,我們列舉了數宗個案,說明管方作出停職決定時應考慮的指標。當中,有關罪行/不當行為與涉事人員職務之間可能產生的任何衝突、人員被指稱的罪行/不當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會否損害/危及市民大眾,尤其重要。我們留意到,在二零二二年的多宗個案中,仍有部門在決定是否把人員停職或復職時,沒有充分考慮上述因素。在一宗個案中,兩名人員被指稱濫用其督導職權,但有關部門仍容許兩人繼續擔任督導職務,沒有着令他們停職,只是把其中一人調任另一督導崗位,另外一人則原位留任。委員會關注到,兩名人員被指稱的不當行為與其公職有嚴重衡突,而部門管方採取的措施不足以減輕有關衝突。委員會已建議有關部門,在違紀人員的不當行為未有調查結果前,需更審慎決定應否容許有關人員在原位繼續執行職務。
6.18
在另一宗個案中,一名人員在工作地點使用工具襲擊和傷害同事,因而被捕,遭還押後獲法庭釋放,再獲部門安排復職。該部門對個案作出評估時,把重點放在法庭判處的非監禁刑罰上,而低估了該員再犯的可能性和對同事構成的人身安全風險。縱使該違法人員最終被革職,在判罰前安排他的復職會令其他同事誤以為管方不會就其暴力行為採取紀律處分。該部門除應全面考慮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還應充分衡量與涉案人共事的人身安全。另有一宗個案涉及在工作地點對同事作出猥褻的行為。管方接獲報告後,仍容許違紀人員繼續在同一辦事處工作。我們認為,管方沒有充分考慮有關工作安排可能會令與涉事人共事的人員,特別是會令受害人感到十分尷尬和大受困擾,也會令辦事處員工誤以為他不用受到任何紀律處分。管方有責任照顧員工福祉,並要評估犯案者的猥褻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壓力。在委員會提出建議後,該部門已迅速安排有關違紀人員停職。
6.19
違紀人員必須為其不當行為負上個人責任。若有關不當行為或罪行在工作地點發生並與其職務相關,督導人員和管方有責任找出任何助長罪行的溫床或環境因素,並立即採取補救行動加以應對,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6.20
在一宗個案中,一名人員瞞騙政府並取去發放給其負責的受助人的公帑。此案正好說明管方需要時刻保持警覺,確保付款制度穩妥。雖然部門設有內部審核/複核機制,但管方仍需不時檢討有關機制,加入突擊檢查機制,以確保制度能穩妥及有效施行。在另一宗個案中,雖然違紀的事件在部門某個分區辦事處發生,但由於其他分區辦事處是採用相同的工作程序和督管制度,我們建議管方考慮把針對該個案推行的改善措施,擴展至所有分區辦事處。
6.21
有效做好日常人事管理的工作,是維持高質素表現的關鍵,比起在有不當行為發生後作出懲處更具建設性。在一宗個案中,令委員會感到詫異的是,部門的督導人員/分科管理層對一名慣性遲到長達九個月的人員似乎視若無睹,直至該人員以電話方式申請病假超過20次而事後均未能出示醫生證明書,部門才決定向該人員採取紀律行動。縱使該違紀人員最終被革職,惟該員遲到缺勤的問題不斷惡化,持續超過兩年。這種蓄意無視紀律,並公然違反申請放假規則的行為,不但反映該人員行為差劣,更顯示督導人員管理能力欠佳。我們知道事發辦事處與部門總部分處不同地方,但這不該是不能妥善管理員工的理由。委員會已要求該部門首長親自審視上述問題,並促請該部門全面檢討其員工管理和工作表現管理制度,以確保管方所定的紀律,每一位員工都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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