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務員聘任

2.1
公務員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骨幹,必須堅守和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安全、擁護《基本法》和捍衛法治。維持一支忠於政府、克盡厥職、致力為民服務、行事客觀、不偏不倚的公務員隊伍,對政府有效管治極為重要。有見及此,在聘任公務員方面,必須極為嚴格,確保只有最合適的優秀人才方可獲聘加入公務員隊伍。
2.2
二零二四年,委員會審議了1 188項個別建議,並提出意見,分項數字如下:
2024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1 188項建議分項數字
2.3
除就個別建議提供意見外,委員會亦與公務員事務局緊密合作,就新訂的聘任政策提供意見,務求改善和精簡聘任程序,並按需要提出檢討事項,讓聘任制度更加完善和高效。本章概括闡述委員會各方面的工作。
二零二四年,
委員會就
1 188 項個別
建議提供意見
公務員招聘
2.4
招聘公務員的工作是由公務員事務局和各局/部門負責。招聘工作可以用公開招聘或內部聘任方式進行,亦可以兩者並用。對於必須提交委員會審議的個案6,我們須信納有關的遴選標準客觀、招聘程序恰當。各局/部門如在進行招聘時決定引用新的篩選準則,必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以確保有關準則公平合適。我們也會向各局/部門建議各項改善招聘程序效率和成效的措施,以便可盡早向獲取錄的應徵者發出聘書。
6
就招聘而言,這是指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的訂明金額(二零二四年年底為59,110元)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但不包括︰(a) 屬於非學位和非專業職系的基本職級人員;以及(b) 訂明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5
二零二四年,委員會一共就140項招聘建議提供意見,共涉及1 845個職位空缺,當中1 774個(分屬135項招聘建議)是以公開招聘方式填補,其餘71個(分屬五項招聘建議)則以內部聘任方式填補。這些聘任建議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IV。在過去五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招聘建議數目如下:
2020年至 2024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招聘建議數目

委員會就年內審議的招聘建議所提出的更多意見,載於第三章。
公務員晉升選拔
2.6
在公務員晉升選拔方面,委員會的職能是就公務員的晉升事宜7向政府提供意見,確保政府採用公平公正的晉升制度,選拔最合適和能幹的公務人員履行較高職級的職責。在審議各局/部門提交的晉升建議時,委員會須信納選拔程序恰當穩妥,不論合資格人員是按何種條款受聘,他們的晉升資格均會按才幹、經驗、工作表現、品格和晉升職位所規定的資格(如有)等客觀準則,得到充分且持平的考慮。委員會亦會就晉升選拔工作和評核及審視員工工作表現的相關事宜提出意見,以求改善不足之處,務使整套公務員晉升選拔制度更完善高效。
7
根據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有關中、高級人員(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的訂明金額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的晉升建議,必須提交委員會審議和徵詢意見,當中不包括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7
二零二四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晉升選拔建議有732項,共10 462名人員獲得推薦晉升或署任。在過去五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晉升建議數目如下:
2020年至2024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晉升選拔建議數目
2.8
公務員要獲得晉升,必須靠自己的能力爭取,因此會有一番競爭。局/部門的晉升選拔建議必須通過委員會的審議,而在回應委員會的提問時,必須提供充分理由和客觀證據作支持。上述建議的分項數字和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委員會審議該等建議後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四章。
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
2.9
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決策,並在諮詢委員會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全面落實較最後延長服務期為長及經調整的繼續受僱8(下稱「繼續受僱」)機制。
8
按照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可基於運作需要或個人理由申請在達到其訂明退休年齡後作最後延長服務,為期不超過120天,惟須受政府不時公布並在提出申請時生效的任何適用安排及準則規限。
2.10
繼續受僱計劃所訂的遴選程序參照了晉升和招聘選拔的運作模式,讓合資格人員經遴選後繼續受僱。如有關職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則繼續受僱建議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年內,委員會審議了27項繼續受僱建議,共支持65名人員的延長服務申請。二零二四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延長服務或退休後重行受僱建議的分項數字,以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
試用 / 試任公務人員的管理
2.11
規定受聘公務人員須經過試用/試任期的安排,有以下多個目的:

(a)
給予受聘人員機會證明自己適合繼續受聘為公務員;
(b)
讓聘任當局評核受聘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以確定其是否適合繼續受聘為公務員;以及
(c)
讓部分特定公務員職位的受聘人員有時間取得職位所需的資格或通過指定考試,以繼續受聘為公務員。

為保持試用/試任制度穩妥施行,部門/職系首長肩負監督試用/試任公務人員管理工作的職責,包括為相關人員提供所需培訓、指導和輔導,以協助他們適應工作。各局/部門除了要持續監察這些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就此定時提供意見,亦須留意實際情況,適時採取果斷行動,處理任何在試用或試任期內出現的問題。
2.12
為了維持一支高質素的公務員隊伍,部門/職系首長必須以嚴格的勝任標準評核試用/試任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試任關限,繼續獲得聘用。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頒布的指引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終止試用/試任不是懲罰。在試用/試任期內任何時間,如有關公務人員在工作表現/品行方面未能達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態度出現問題,經督導人員及/或職系管方指導和給予意見後仍無顯著改善,則有關部門/職系首長應及早採取果斷行動,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條/第200條終止其服務,而無需等待試用/試任期完結或訴諸紀律處分程序。
2.13
雖然新入職公務人員應獲得公平機會,讓他們能夠在政府發展自己長遠的事業,但各局/部門不應以延長試用/試任期取代終止聘用,亦不應純粹為了讓受聘人員有更多時間證明自己能勝任有關工作而延長其試用/試任期。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3(5)條/第199(3)條,在一般情況下,試用/試任期不得延長,除非有關公務人員因患病等原因長時間離開崗位,以致當局沒有足夠機會評核該人員是否適合通過試用/試任關限,又或該人員在符合勝任標準或取得通過試用/試任關限所需資格方面暫時遇到不能控制的情況,才獲考慮延長試用/試任期。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該人員雖尚未完全符合勝任標準,但能確實而明顯展示有能力於延長的試用/試任期內達到標準,其試用/試任期才應獲得延長。此外,各局/部門不該隨意決定試用/試任期延長多久,它們應充分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和理據,並評估管方所需的時間來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可否通過試用/試任關限。
2.14
二零二四年,委員會就合共23項終止公務人員試用/試任期的建議提供意見。這些建議大部分與人員工作表現及/或品行欠佳有關。
2020年至2024年經委員會
提供意見的終止試用/試任期建議數目
2.15
年內另有124項延長試用/試任期的建議,大部分個案都是因為有關公務人員工作表現偶有失準、品行有輕微缺失或有待取得職位規定的資格才能繼續受聘等,而有關的局/部門認為可再給予時間,讓他們證明自己適合長期受聘/通過試任關限。這些建議的分項數字和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
2.16
各局/部門採取的簡易紀律行動9不屬於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管方在作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前無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不過,委員會留意到一些局/部門向干犯不當行為的試用/試任公務人員發出警告時,所採納的標準並不一致。公務員事務局已應委員會的要求於二零二三年四月推行為期一年的先導計劃10,加強監察對試用/試任公務人員採取的簡易紀律行動,特別是部門所採納的標準方面。因應試點部門在計劃實施一年後所給予的正面回饋,並在委員會的支持下,公務員事務局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將先導計劃擴展至所有局/部門並將其恆常化。此恆常計劃確保各局/部門能適時對干犯輕微不當行為的試用/試任公務人員在獲實聘為常額編制人員前,採取適當的簡易紀律行動。委員會欣見公務員事務局在檢視先導計劃後,竭力把該計劃推展至各局/部門,並一直戮力監察進展,以及確保紀律標準維持一致。
9
簡易紀律行動包括口頭和書面警告,旨在讓部門主管人員和前線主管人員迅速糾正和阻止性質輕微的不當行為,以收懲前治後之效。口頭警告一般會令有關人員在獲發警告當日起計半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包括署任),而書面警告則一般會令有關人員在獲發警告當日起計一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包括署任)。在限制期間,有關人員一般不會獲考慮晉升或委任(包括署任)。
10
相關先導計劃在四個部門推行,分別是衞生署、消防處、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其他公務員聘任事宜
2.17
二零二四年,委員會就89項其他聘任建議提供意見,涵蓋不予續約或延長合約期、借調11、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檢討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2 等事項。這些建議的分項統計數字和與先前四年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VIII
11
借調是暫時免除某人員的實任職務,以有時限和非實任的方式,安排該人員填補另一個不屬於其本身職系的職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門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某些技能或專長來配合運作,而具備這些技能或專長的人員只能在另一個公務員職系中找到,該部門便會考慮借調另一職系的人員填補轄下的職位。
12
《聘任指南》是部門就個別職級擬備的正式文件,說明各職級在招聘或晉升方面所需的資歷、要求和聘用條款。各局/部門須經常更新《聘任指南》所載其職權範圍內各職系的入職條件、聘用條款和職責說明,並提交公務員事務局批准。
2.18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並非紀律處分或懲罰,而是為公眾利益着想,基於下列原因而採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人員雖然已獲管方給予機會證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現仍未能達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對公務人員失去信心,無法再委以公職。

為公眾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公務人員可獲得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人員,其退休金會延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發放。如屬按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受聘的公務人員,則可按有關計劃的規則,獲發放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2.19
為了對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加強管理,以及加快採取必要行動的流程,公務員事務局在諮詢委員會和收集管方及職方意見後採取措施,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公布簡化機制。
簡化機制下的重點措施包括:
(a)
刪減邀請有關人員提交申述的次數;
(b)
豁免要求設立獨立委員會就第12條個案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
(c)
簡化「觀察期」的程序;以及
(d)
強制規定根據現行程序和做法,向有關人員暫停/延期發放增薪。
2.20
委員會欣悉公務員事務局已舉辦簡介會和制定程序指引,以促進簡化機制的有效推行。我們全力支持公務員事務局持續致力提醒︰

(a)
各局/部門的督導人員應如實評核下屬表現,不可姑息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並善用簡化機制;以及
(b)
部門/職系首長應親自留意可能須根據第12條採取行動的個案,以及處理中的第12條個案,確保有關個案根據簡化程序處理而進度合理。
2.21
為方便執行第12條所需行動和確保政府內部的工作表現評核標準一致,公務員事務局已採納委員會的建議,敦促尚未使用標準六級制作工作表現整體評分的局/部門,在其評核表格中採用有關評級制。委員會欣悉有關工作進度理想,所有局/部門現已為主要職系及職級採用標準六級制。

2.22
年內,委員會就四宗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的個案提供意見。除了一宗因涉案人員身處涉嫌違法活動現場附近,導致管方對其失去信心而被着令退休外,其餘三宗均與工作表現持續欠佳有關。就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個案而言,在二零二四年有九個局/部門轄下共12名人員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受到密切觀察13。當中兩名人員已分別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及十一月被着令退休。另一名人員在獲悉委員會贊成局/部門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其退休的建議後,已自行辭職。至於其餘九名人員,其中兩人的工作表現於觀察期內有所改善,相關的第12條個案暫緩處理,其餘七人仍接受密切觀察,或其個案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仍在處理中。在簡化機制實施後,局/部門處理第12條個案的時間由約31個月大幅縮短至約10.5個月。
13
在該12宗個案當中,有一宗是根據二零零五年修訂的公務員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處理機制進行,而另外11宗則是根據二零二四年頒布的簡化機制處理。
2.23
隨着簡化機制在去年順利推行,政府仍須繼續努力,進一步推展相關工作。除了公務員事務局會致力與部門管方緊密合作,加強監察可能須根據第12條採取行動的個案,以及處理中的第12條行動個案外,委員會亦會繼續在處理晉升建議時,提醒各局/部門留意可能須根據第12條採取行動的個案。我們相信,通過共同努力,將有助維持公務員隊伍的高水準表現,並確保涉及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的個案得到適當且有效的處理。
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
2.24
委員會喜見公務員事務局致力優化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並持續推行各項改善措施。我們樂見行政長官在《2024年施政報告》中宣布,公務員事務局將檢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就此,我們知悉公務員事務局正全力進行檢討,以研究是否有空間簡化紀律處分程序,從而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及成效。委員會期待於二零二五年就公務員事務局的初步建議提供意見。
更新版《公務員守則》
2.25
隨着公眾對公務員的期望日益提高,政府在二零二四年六月更新了《公務員守則》(《守則》),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和秩序、公務員作為行政機關一員的憲制角色和責任,以及公務員須恪守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委員會全力支持這項重要舉措。作為獨立的法定機構,委員會始終堅守使命,維護公務員聘任和晉升制度的公平公正。委員會亦致力確保公務員隊伍紀律懲處公平一致,並與更新後的《守則》中所闡述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保持一致。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