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聘和試用╱試任公務人員的管理招聘和試用╱試任公務人員的管理

招聘
3.1
政府必須招攬人才,為公務員隊伍注入新血,才能維持一支穩定而實力強大的公務員隊伍,達到提供成效與效率兼備的優質服務的目標。為應付人手需要和服務需求,各局╱部門須定期進行招聘工作。遴選程序嚴謹且競爭激烈。委員會支持當局在招聘公務員時,按用人唯才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選出最合適的應徵者出任公務員職位。我們除了要確保招聘程序恰當穩妥,行政效率也不容忽視,好讓政府可以與私營機構競逐優秀人才。
二零二五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招聘建議
3.2
二零二五年,委員會就119項招聘建議提供意見。委員會欣悉各局╱部門憑着多年來的經驗和清晰的指引,普遍已加快招聘程序,而招聘工作亦大致暢順及有效地進行。各局╱部門在進行招聘工作時,均有遵循公務員政策和規則,並在預期出現人手流失之前作出適當準備,及早計劃和進行招聘工作。過去五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招聘建議數目如下︰

2021年至2025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招聘建議數目

招聘結果報告的質素

3.3
年內,委員會喜見有些部門就招聘工作提交的招聘結果報告質素優良。有關報告均能就每名應徵者提供適切的資料,就應徵者面試的表現作出具充分理據的評語,並能就其建議簡潔和清楚地闡述所考慮的因素,大大便利了委員會的審查工作,效率亦因此而提升。
3.4
然而,有些部門的招聘結果報告就個別應徵者面試表現撰寫的評核,在質素方面仍有不足之處,評語過於簡短和籠統,令人難以區分各應徵者的表現。雖然招聘結果報告中顯示個別應徵者所得的評級和評分清晰,面試結果也沒有受到影響,但委員會提醒有關部門日後在撰寫評核時提出更具體的評語,更清晰反映個別應徵者在甄選面試中的表現,以支持其建議。
共涉及1 254個委員會就119項招聘建議提供意見職位空缺
3.5
委員會也發現,部分招聘結果報告所載資料並不準確,出現應徵者評分輸入錯誤的情況。有關錯誤經委員會查詢後雖已更正,且未有影響整體招聘建議,惟委員會提醒有關部門必須保持警覺,在提交報告予委員會徵詢意見前,仔細核對所有資料是否準確無誤。
招聘程序的效率
3.6
委員會向來倡議招聘工作須盡快進行和完成,避免延誤。各局╱部門必須為其招聘工作的每一階段作好充分準備及規劃,以期盡早填補空缺。此外,我們亦鼓勵各局╱部門定期檢視招聘流程,在不影響應徵者評核標準的前提下,找出可予改善之處,以提升效率。
3.7
年內,委員會留意到部分部門的招聘安排影響招聘效率,有關安排有可予改善之處。個案3A和3B說明了我們就此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個案3A
某部門在一次招聘工作中進行了兩輪遴選面試,以評核應徵者是否適合聘用。委員會注意到,該部門在兩輪面試中採用完全相同的評核表格和評分機制,而非使用不同的評核準則。部門解釋此舉旨在對獲邀參加第二輪面試的應徵者作出更深入的評核。

委員會關注到,在各輪招聘面試中沿用相同的評核準則,未能有效運用資源,亦令人質疑設立兩輪面試的實際目的,影響招聘程序的成本效益。

委員會已建議該部門檢視其面試安排,確保每一輪評核的目的均清晰明確,且能相輔相成。若有需要更全面了解應徵者的各項能力,部門可考慮在同一次面試中加入相關評核元素。該部門應在嚴謹評核與程序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務求在招聘公務員時,堅守用人唯才、公平公正和具成本效益的原則。
個案3B
委員會在審視某項全年進行的招聘工作時,發現一名殘疾應徵者的申請處理時間長達兩年。該部門解釋,處理時間較長,是由於難以向申請人取得所需證明文件,以支持其在參加筆試和遴選面試時的特別安排要求。

委員會理解部門基於審慎原則,僅在殘疾狀況充分證實後方作出特別安排。為此,委員會建議該部門應更主動與申請人溝通,以期盡快取得所需證明,從而提升處理效率。倘若對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存疑,部門應盡早諮詢公務員事務局,以便及時作出相應安排,避免不必要的延誤。

招聘工作必須講求時效,務求無縫填補人手空缺,以維持優質公共服務。
試用╱試任公務人員的管理
3.8
如第二章所述,在決定試用╱試任公務人員是否適合繼續任職時,部門╱職系首長應以嚴格的標準評核其工作表現和品行。為維持一支高水平的公務員隊伍,必須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方能通過試用╱試任關限,以繼續獲得聘用。
3.9
委員會注意到,各局╱部門普遍都能恪守嚴格的標準,以評核試用人員是否適合通過試用╱試任關限。然而,委員會關注到,某部門在管理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試用人員方面,有不少改善空間,詳見個案3C。
個案3C
某人員的三年試用期屆滿前,部門因其執行職務時干犯性質相對輕微的不當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並隨後建議押後批准其通過試用關限。委員會審核該項建議時注意到,該人員試用期內的評核報告,大多僅獲六級制中的第「四」級(「可」),且工作表現及關鍵才能屢見負面評語。值得留意的是,在上述行為不當個案發生前的最後一份試用期評核報告中,儘管他表現遜色,評核人仍建議批准他通過試用關限。更甚者,加簽人未認真審視評核內容,便在評核報告中表示「勉強」同意有關建議;覆核人亦未有指出建議理據不足,便隨而贊同。

鑑於該名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委員會提醒部門須認真評核其是否適合通過試用關限。經檢視後,部門最終向該試用人員發出意向書,通知他部門擬拒絕批准其通過試用關限。該人員其後辭職。

為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個案,委員會已強烈促請該部門採取以下行動:

(a)
部門應提醒各級評核人員有責任妥善履行職務,並在提出╱同意批准某人員通過試用關限的建議時須提供充分理據;
(b)
在試用期內任何時間,如試用人員經指引和指導後,其工作表現仍未達到應有水平,部門應及早採取適當的工作表現管理行動,例如發出勸誡信、要求撰寫特別進度報告、安排停止發放增薪等;以及
(c)
決定是否將試用人員轉為常額編制人員時,不能輕率處理,須以嚴格的勝任標準審視其是否適合通過試用關限。
為確保試用/試任制度能公正及有效施行,各局/部門必須貫徹執行嚴謹標準,時刻盡責行事,並在試用/試任人員的工作表現未達應有水平時,採取果斷行動。
3.10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4)條的規定,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延長或終止試用期建議,應盡可能在相關試用期屆滿前最少兩個月提交委員會。
3.11
二零二五年,委員會發現某部門屢次未能迅速及適時處理涉及試用人員的個案,導致其向委員會提交的建議出現不可接受的延誤。相關個案載述於3D。
3D的相關個案
部門因一名人員的行為問題,認為應拒絕批准其通過試用關限。經審視該人員就此作出的申述後,部門決定維持原有看法,但耗時逾五個月才向委員會提交有關建議。

在另一項建議中,該部門提出押後批准三名人員通過試用關限,原因是他們涉嫌作出不當行為,相關個案仍在調查中。然而,我們注意到,即使該等人員被指稱的不當行為是在其試用關限屆滿前或屆滿後不久被揭發,但該部門的建議卻延誤至試用關限屆滿後最長達六個月才提交。

在另一宗個案中,該部門的投訴管理組於二零二五年四月把一宗涉及一名試用人員的懷疑刑事事件,轉介執法機關調查。考慮到該人員會在二零二五年十月試用期屆滿,實在無法在執法機關完成調查前釋除對該人員誠信的疑慮,職系管方理應及早提交延長其試用期的建議。然而,由於職系管方在個案轉介執法機關後約五個月才得悉該人員正牽涉在調查中,因此到二零二五年十一月才將個案提交委員會,遠遠超過該人員的試用關限屆滿日期。

委員會對這類延誤深表關注,因其不但削弱懲前治後之效和紀律處分制度的公信力,更有違政府維持一支優秀公務員隊伍的信念。為此,委員會已促請該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正視有關個案處理不善的問題。

雖然該部門已承諾實施改善措施,委員會仍促請其持續檢討各項措施的成效,並在有需要時予以完善。我們亦已建議該部門檢討其工作流程,加強內部溝通,以確保能對工作表現及╱或行為操守有問題的試用人員,及時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在處理涉及試用人員的個案時,各局/部門必須迅速處理與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相關的問題,持續優化運作流程,並保持有效溝通,以確保及時採取行動,恪守公務員隊伍用人唯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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